《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正式施行
12月1日,《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获取的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当天下午,在“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上,省大数据局副局长娄松对《条例》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原则等内容进行解读。
据介绍,今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今天正式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性法规,从政府数据管理、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监督管理等明确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事项,旨在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作为全国“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5个试点区域(北京、上海、浙江、福建、贵州)之一,近年来我省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打造了以“云上贵州”为核心的数据资源汇聚体系,“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深入推进,贵州成为国家电子政务云数据中心南方节点,省级政府数据开放数林指数连续两年排名全国前3、贵阳市连续三年排名第1。贵州统筹“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提升“一网通办”效能做法,被作为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典型经验通报表彰。贵州在全国率先建立数据调度机制和数据调度平台,构建形成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体系,为法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但随着国家层面相继推进“放管服”“一网通办”“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对我省政府数据整合共享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数据标准不规范,数据准确性、实时性不够,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共享开放仍不顺畅,信息孤岛、数据壁垒等问题依然存在,急需通过制定法规予以规范。制定《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和推进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的重要举措,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大数据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分别于2018年3月和5月将《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调研项目,牵头成立了由省人大有关专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大数据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起草小组,分部门、行业、专家等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先后前往福建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重庆市等省市以及贵阳市、凯里市等省内多地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大数据企业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建议,历时两年多完成《条例》出台相关工作。《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适用范围和原则,突出政府数据管理,强调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建设的重要性,突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监督管理,落实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加速释放数据要素红利,强调权责分明,保障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落实
《条例》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责和违法使用数据等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了明确。
为促进和鼓励行政机关共享和开放数据,设置了免责条款,明确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并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和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法不承担或者免予承担因共享开放的数据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到的有条件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府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获取的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是全国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承担着为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探索积累实践经验的使命和责任。《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我省大数据发展保障机制顶层设计又一项新成果,也是我省探索大数据发展路径的新举措,也将为国家大数据发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益的新参考。
责任编辑:姚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