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发布《2018年自治区大数据发展 工作要点》
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统筹推进2018年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8年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工作要点
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18年3月6日
附件:
2018年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工作要点
2018年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工作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十届二次全委会议、十届四次全委会议和十届五次全委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和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总体规划,以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为抓手,着力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加快完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推进数据资源整合管理和共享开放,切实保障数据安全,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建设数字内蒙古、智慧内蒙古,更好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2018年,继续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力度,大数据产业产值增长25%以上。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着力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
(一)加强科研能力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大数据科研机构。支持自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设立大数据科研机构,联合国内外科研机构共同建设一批大数据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工作站。支持大数据相关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在自治区设立分中心,积极推动工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内蒙古分中心和互联网医疗国家工程实验室落地建设。(自治区科技厅、发改委、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大数据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实施大数据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工程,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研发一批大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管理、处理、分析、应用、可视化和安全等关键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支持大规模异构数据融合、集群资源调度、分布式文件系统、流计算、图计算、机器学习、数据挖掘、区块链等基础技术研究。结合行业应用,重点研发大数据建模、分析、理解、预测及决策支持与知识服务等智能数据应用技术。加快研发新型服务器、存储设备、智能终端等硬件产品和商业智能、数据可视化、自然语言处理等软件产品。(自治区科技厅、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云计算应用技术产品研发。加强云计算平台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云网融合、容器、微服务、云平台运行监控以及云安全保障等云计算应用技术研发。支持数据仓库、数据管理平台等传统软件向云计算架构迁移的技术研究。推进大数据与云计算服务模式融合创新,促进海量数据存储、大规模分布式计算和智能数据分析等公共云计算服务发展。(自治区科技厅、大数据局、经信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着力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国际、省际干线光缆,提升网络骨干传输和交换能力,拓展互联网出区带宽,积极推动呼和浩特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加快实施“宽带内蒙古”“宽带乡村”工程、“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应急指挥系统等项目,推进4G网络优化和无线局域网建设。积极推动运营商建设以NB-IoT(移动物联网)为代表的物联网基础设施,加快布局建设空间信息基础设施。2018年信息基础设施投资71.5亿元,新增固定宽带覆盖能力240万户,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60%,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88.5%。(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大数据局配合)
(二)推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完善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模式,加快中国联通西北云计算基地、包头大数据中心项目(二期)、海拉尔大数据中心(一期)、华为乌兰察布数据中心(二期)等续建项目建设,开工建设中国电信内蒙古信息园二期工程、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二期工程、苹果乌兰察布数据中心、浙江亿邦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式超算中心等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建设试点,对接国际国内绿色数据中心相关标准,研究制定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技术规范,构建自治区绿色数据中心标准体系。(自治区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提升数据中心装机率和服务水平。争取国家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北方分中心落地呼和浩特。全面开放数据中心资源,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数据承载、存储等服务。积极对接国家部委和企事业单位,在我区建设全国性或区域性数据存储和灾备基地。加强与南方省市对接,探索建立南北数据互备机制,推动南方省市在我区建立数据备份基地。引进和培育一批技术领先的数据中心运营商和服务商。推动建立内蒙古数据中心联盟,研制数据中心服务行业标准,建立数据中心服务行业评价制度,全面提升数据中心服务能力。2018年底,数据中心服务器装机率提高15%以上。(自治区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着力发展数字经济
(一)培育大数据新兴业态。加快建设一批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数据流通等项目,构建大数据核心产业链。引进一批数据中心设备生产、智能化终端产品生产、配套电子元器件生产等领域的高端电子制造项目,建设一批面向各个行业的应用软件开发项目。培育一批系统运维服务、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服务、软件运营服务、呼叫服务等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推动呼和浩特、赤峰、乌兰察布等服务外包基地建设。(自治区大数据局、经信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推动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制定实施《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行动计划(2018-2020年)》,围绕大数据与农牧业、工业、能源、服务业和多方数据融合创新5个方向,实施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示范,搭建大数据管理与运营平台,推动企业上云,构建大数据与产业融合服务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018年,自治区、各盟市分别组织实施一批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示范项目,支持有条件的旗县区开展大数据与产业深度融合示范。(自治区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培育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做好人工智能发展顶层设计,加强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研发,大力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和引导企业在设计、生产、管理、物流和营销等核心业务环节应用人工智能新技术。围绕教育、医疗、养老等迫切民生需求,加快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为公众提供个性化、多元化、高品质服务。在制造业、农牧业、物流、金融、商务、家居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试点示范。以和林格尔新区为重点,推动人工智能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应用创新中心落地。支持高等院校开设人工智能相关专业。完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设人工智能众创空间,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创业。(自治区科技厅、大数据局、经信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重点建设和林格尔新区大数据产业核心区,培育集聚一批大数据龙头企业,加快形成数据中心、应用平台、增值服务、配套端产品等大数据全产业链,创建国家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呼和浩特浪潮大数据产业园、包头大数据创新产业园区、赤峰云计算产业园、锡林郭勒大数据产业园、乌兰察布中关村科技产业园、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园、巴彦淖尔大数据产业园、乌海大数据产业园等重点园区,形成“一核多点”、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区域协作的大数据产业园区。(自治区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完善大数据发展支撑体系。支持航天云网内蒙古工业云平台、航天牧兰全农产业链O2O大数据云平台、联通沃云等提供平台数据、计算能力、开发环境等基础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充分发挥百度乌兰察布双创中心、软通动力乐业空间等“双创”平台作用,加快建设和林格尔新区微软孵化器,推动大数据创新创业。组织开展算法大赛、应用创新大赛、众包众筹等活动。完善自治区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共服务资源。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测试认证平台,开展大数据可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和规模质量等方面的测试测评、认证评估等服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经信委、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着力运用大数据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推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进方案》的要求,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成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共享网站。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二期)》,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政务数据分层分级分类、政务数据治理和开发利用。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考核评价机制。建设完善自治区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信用、文化等基础信息数据库,推进医疗、社保、教育、科技、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库建设。(自治区发改委、政府办公厅、经信委、大数据局、网信办牵头,各盟市相关部门配合)
(二)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制定出台《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实施意见》,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门户网站,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形成统一的数据查询检索、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安全脱敏等功能,在符合相关法规制度的前提下,有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资源。确保开放数据的机器可读性和鲜活性,不断提高数据质量。(自治区党委网信办、经信委、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加快建设“云上北疆”大数据云平台。按照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和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标准要求,加快建设自治区“云上北疆”大数据云平台,通过平台对接、数据接口、数据集导入等多种方式汇集和调度政务数据、行业数据和社会数据,开展数据融合治理,向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创新创业主体等提供安全可靠的“一站式”数据服务,支撑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大数据应用,形成自治区统一的数据汇聚、数据治理、数据挖掘、数据交换、数据管理和应用承载的一体化大数据服务平台。(自治区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创新政府治理大数据应用。依托“云上北疆”大数据云平台,按照统一的接口和数据共享标准要求,加快建设完善宏观经济、信用、审计、工商、质检、食药、环保、安全生产、国资监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森林防火、生态治理保护、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领域大数据应用项目。(自治区大数据局、发改委、审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药局、环保厅、安监局、国资委、政法委、林业厅、公安厅等分别牵头负责)
五、着力运用大数据促进保障改善民生
(一)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程,加快建设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平台,逐步推进标准化审批,实现核心政务办公业务普遍协同,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和政务办公标准化、网络化水平。2018年底前,政务服务和政务办公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运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创新公共服务大数据应用。实施公共服务大数据工程,依托“云上北疆”大数据云平台,按照统一的接口和数据共享标准要求,加快建设完善健康、教育、水利、精准脱贫、智慧交通、智慧旅游、社会保障、气象等大数据应用项目。继续抓好呼和浩特市、乌海市国家信息惠民试点城市建设工作。(自治区大数据局、卫计委、教育厅、水利厅、扶贫办、交通厅、旅发委、人社厅、气象局、发改委等分别牵头负责)
六、着力保障数据安全
(一)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大数据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检查、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网络安全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保障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信息的保护。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和评估体系,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做好大数据平台及服务商的可靠性及安全性评测、应用安全评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大数据局、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提升大数据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实施大数据安全保障工程,加快建设互联网舆情应急指挥平台和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提升大数据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篡改、防泄露、防窃取、防病毒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处置能力建设,开展大数据应用领域可信技术应用示范工作,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密码管理局、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着力加强交流合作和招商引资
(一)加强交流合作。实施“丝绸之路”数据港建设工程,加快建设中蒙俄“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大数据平台等项目,推动大数据领域国际合作。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和其他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推动落实自治区与中兴通讯、航天十二院、新华社中经社、航天世景、中电科软信、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等单位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加快建设内蒙古丝路智慧谷、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大数据应用和大数据研究院等项目。积极筹备举办“数字丝绸之路”国际高峰论坛、大数据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进一步扩大我区大数据发展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自治区大数据局、环保厅、商务厅、教育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政策宣传,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精准招商。举办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专题招商推介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数博会、北京科博会、广交会、西洽会、西博会等展会活动,切实引进一批大企业、大项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八、着力建立健全保障体系
(一)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在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推进全区大数据发展,召开全区大数据发展工作会议。推动设立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公司、大数据应用研究院、大数据流通中心。发挥自治区大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大数据产业联合会作用。建立考核机制,将大数据发展建设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建立大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大数据局、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开展自治区大数据立法前期调研。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制定出台《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自治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实施意见》等规范。(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发改委、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建立相关标准体系。制定政务数据采集、开放、共享、分类、质量、安全管理及流通等关键共性标准。推动各行业相关标准制(修)订,做好自治区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配套衔接工作。发挥云计算大数据标准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大数据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标准体系》等标准规范。(自治区质监局、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公共信息基础设施、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公共服务大数据应用、大数据产业等项目建设。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加快人才培养引进。加快自治区大数据应用学院建设。鼓励区内高校与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办学,共同建设人才培养基地。鼓励企业与高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支持企业建立大数据实训基地。加强大数据管理干部培养,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大数据发展管理能力。依托“草原英才”工程和大数据项目,采取刚性、柔性等多种方式,引进大数据领域高端专业人才和团队。(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人社厅、教育厅、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18年3月6日印发
责任编辑:陈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