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解读+图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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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观微信小编获悉,近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银川市城市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22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33条,率先提出并明确了“城市数据”概念,还将编制城市数据资源目录。提出了“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等原则,界定了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和责任,对共享开放目录、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体系构建以及共享开放工作的管理、协调、评估和监督等做出了规定和要求。此《办法》的施行对银川市城市数据的汇聚、管理、价值挖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附解读+图说+全文
↓解读↓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5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明确提出“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2017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中强调“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为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银川已初步建立了人口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库、空间地理信息库等基础信息库,并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资源,但仍存在信息资源纵横联通共享难等问题。为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的目标,亟需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以规范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秩序,完善政府治理,提升政务部门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一是可以有效地将目前分散于各部门的数据资源进行系统整合和有序共享,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二是可以有效破解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中标准不统一、平台不联通、数据不共享、业务不协同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三是可以有效避免由于信息系统重复建设造成的新一轮“信息孤岛”,更好地营造“全市一盘棋”的良好局面;四是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激发民间蕴藏的创新力量,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办法》的相关定义、适用范围及原则
在《办法》第二条中对政务部门、城市数据、数据共享和数据开放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城市数据”是在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中产生的新型概念,是指在城市运行和治理过程中各组织机构产生或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包含且不限于政务数据资源。在《办法》第三条中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参照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构共享和开放数据的行为提供规范依据。同时,来源于互联网的城市运行数据的共享开放也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在《办法》第四条中对数据共享开放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资源目录
针对在共享开放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标准不统一、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办法》第八条中对目录的编制、上报、汇总、发布等进行了规范;《办法》第九条中规定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确定所拥有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开放属性,并进行归类;《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各组织机构要根据情形的变化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对数据进行更新。
(三)关于数据汇聚
数据汇聚是形成和发展大数据的基础。随着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的建成使用,数据汇聚已具备了支撑条件。但城市数据归集工作范围广、难度大、任务重,归集的数据质量直接影响数据使用的效率,对此《办法》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明确了城市数据共享开放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要求数据提供单位依据职责范围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报送本单位掌握的数据资源;在《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了数据采集的原则,应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在《办法》第十四条中对数据采集方式进行了规定,政务部门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数据,同时将具备条件的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以提高数据价值密度。
(四)关于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是指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数据。由于现有数据共享存在数据获取难度大、共享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为了打破长期以来的“数据孤岛”,在《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中规定了共享使用原则、共享使用方式、共享服务模式。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需由数据需求方通过平台提交共享申请。《办法》强调:确定不予共享的城市数据,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明确依据。在《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应通过共享平台,采用接口交换、文件下载或直接查看等方式共享数据。为解决当前共享信息资源提供不及时的问题,规定对变化频繁的、时效性较强的,以及涉及跨部门并联审批和协同办公的数据资源,应当采用接口交换方式共享数据。
(五)关于数据开放
数据开放是指将符合开放条件的城市数据向社会开放。在《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了数据开放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应开放的数据范围、管理流程等。《办法》第二十一条对除政务部门外的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构的数据开放范围作出了规定。政务部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构应当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明确数据开放范围,依托开放平台有序开放城市数据,按照增量先行的方式,优先开放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有助于提升民生服务的高价值数据集。
(六)关于城市数据的开发应用
数据的集中开放将有效降低数据交易成本,提高数据开放效率,让更多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参与到数据的开发利用中,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实现数据资产增值,培育我市大数据龙头企业,加快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在《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中对鼓励社会开发利用城市数据作出了规定。政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等方式引入企业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鼓励和支持组织机构及个人利用开放的城市数据进行增值开发利用;鼓励利用具备良好市场应用前景、较大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城市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开发各类便民应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七)关于保障监督
为确保城市数据共享开放安全可控,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对人员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机制,开展安全培训、风险测评和应急演练,制定数据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等方面作了规范。为确保各级政务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城市数据共享开放的各项工作,《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对评估考核和效能监督方面作了规范。
四、《办法》的亮点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和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结合国家关于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出“城市数据”共享开放的新观点。这将有助于挖掘利用政务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以及我市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资源的巨大价值;有助于加快在政府治理、经济发展以及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数据集中和共享开放;有助于加强政企合作、多方参与,继续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发展壮大新动能,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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