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人大常委会通过首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法规”
政府数据,分条件共享;涉密政府数据,脱敏脱密后开放;政府数据开放要“三优先”……1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市首部关于“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近年来,在打造“中国数谷”的贵阳市,截至2016年年底,贵阳市大数据及关联产业规模总量达到1300亿元;数据中心服务器3.5万台,呼叫中心坐席达15万席,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交易会员达500家,交易金额达1.2亿元。
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立法工作,在提升数据信息供给能力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增添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与推动产业转型、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与推动满足多样化民生需求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悉,《条例》对“政府数据”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交换、处理所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而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或者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数据开放则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条例》解读
·政府数据分条件共享
政府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
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根据授权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或者通过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机关提出申请,由数据提供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提供,不同意的说明理由。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涉密政府数据脱敏脱密后开放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数据,应当依法进行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后向社会开放。
·政府数据开放的“三优先”
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的政府数据,先行向社会开放;
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优先向社会开放;
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关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府数据,优先向社会开放。
·鼓励社会开发利用政府数据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引导基础好、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政府数据进行示范应用,带动各类社会力量对包括政府数据在内的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记者 沈丽琼)
责任编辑:陈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