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省电子政务协调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省级各政务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按需共享,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健全机制,安全可控。领导小组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信息大数据资源,推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商事服务、宏观调控、安全保障、税收共治等领域政府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促进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等民生服务普惠化。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九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政务服务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动省级共享平台及全省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各地方政府要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共享平台建设。省级共享平台是管理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省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动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省级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凡列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必须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本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必要时应按照省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的建设要求,提供相关开发文档。为方便信息共享,各政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共享信息资源库托管在本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未经提供部门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列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省直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组织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省级各政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第二十条省质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国家标准的跟踪,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省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省级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网信办等部门参加,建立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建设和运维协商机制,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稽查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和省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明确目标和任务、责任和实施机构。
第二十五条省政府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无故不受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申请的;
(四)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