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贵州省大数据局修订印发了《贵州省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办法》(黔数〔202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21年,贵州省大数据局颁布实施《贵州省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黔数〔2021〕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自《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贵州省大数据局加强服务管理,积极推进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培育建设工作,培育了一批具有实训场景代表性强、设备设施齐全、指导老师专业、人才团队力量雄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显著等特点的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打造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培养和聚集大数据专业人才的平台载体。为进一步推动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的标准化、规范化、动态化管理,不断提升人才实训工作质量与实效,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总体思路
按照贵州省大数据局工作部署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工作聚焦申报条件、申报评选、评估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重点围绕平台定位、申报要求及程序、评估与评估结果应用、监督管理、资金政策等方面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完善申报及评估机制、动态管理机制、常态化沟通机制以及服务保障措施,提升管理服务质量。
三、修订主要内容
现行《管理办法》共计21条,经修订后,整体框架保持不变。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突出制定目的及平台定位
根据工作实际,对制定目的进行了修订,明确本办法的制定是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推进基地持续发展,加快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同时结合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公共平台赋能属性,对其定义进行了调整。
(二)细化申报要求及申报程序
一是完善申报条件。进一步明确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建设主体原则上应为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大数据领域企业。同时,进一步强化人才团队的要求,明确建设主体需与省内外高校合作,共同配备理论教学及实训指导“双导师”,至少与2家大中型企业、1家院校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形成“产学研”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具有一定规模,有明确特色的人才实训方向,能够为大数据人才培养提供实训场景。二是调整申报程序。明确由市州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地区大数据领域企业申报,申报单位填写《贵州省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申报表》,向省大数据局申报,经省大数据局资格审查、专家综合评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单位名单。
(三)完善评估管理机制
一是进一步细化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明确省大数据局应适时组织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强化日常调度,抓好补助资金落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引导各基地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各基地应按要求如实提交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二是删除基地管理周期。删除了原来关于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实行周期管理为三年的规定。三是强化评估工作与结果应用。明确省大数据局应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制定并动态调整《贵州省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评估实施方案》,确定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内容。明确年度评估获得“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原则上作为资金补助的支持对象;获得“良好”等次且获得资金补助的,资金补助金额酌情降低;获得“一般”等次的,限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资金补助不予支持;获得“差”等次的,进行摘牌处理,两年内不得再予申报,资金补助不予支持。四是调整评估内容。为突出基地实训质量与成效,将学生与实训项目匹配情况及项目推进情况、实训学生合格率、满意度及就业情况等纳入评估内容,同时对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推进实训工作的基地予以申请延迟开展实训工作的机会,经省大数据局审批同意后,按批复意见推进,且当年年度评估不定等次。
(四)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
一是明确政策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围绕数字产业创新、数字融合创新、数字基建创新、数字治理创新、数字生态创新等方向的人才实训项目。二是细化资金规范使用机制。提出专项资金实行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补助按照实训人员每人每月不多于1000元、补助时间不多于3个月、每家基地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标准执行。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建设单位应以班次为单位申请资金,参训人员年度实训合格率应达90%及以上;参训人员就业率应达40%及以上;参训人员评价满意率应达90%及以上。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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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运行管理,加快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助力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是指聚焦大数据重点领域及产业,依托优势大数据领域企业建立,具备良好的大数据人才实训条件,能够促进人才培养集聚及作用发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平台载体。
第三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统筹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的建设指导、培育发展和服务管理等工作。鼓励各市(州)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培育,并做好统筹协调、服务指导、调度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稳步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适时组织申报,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建设质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原则
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申报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注重业绩贡献及行业、社会认可。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贵州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应为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大数据领域企业,且运营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有相应人才团队,与省内外高校合作,共同配备理论教学及实训指导“双导师”,至少与2家大中型企业、1家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形成“产学研”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具有一定规模,有明确特色的人才实训方向,能够为大数据人才培养提供实训场景。
3.每年能够为高校在校学生提供50个以上的大数据领域实训岗位。
4.有固定、且符合相关建设和安全标准的实训场地及实训所需软硬件配套完备。
5.有系统的课程设置和实训培养方案,有规范的实训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
6.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及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制定了目标明确合理、措施可行的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七条 申报程序。各市(州)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地区大数据领域企业申报,整合市(州)高校、企业资源,支持所在市(州)基地建设。申报单位填写《贵州省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申报表》,报省大数据局。
第八条 资格审查。省大数据局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合规性审查、成果验证,提出审查意见,经省大数据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初步入选单位。
第九条 综合评审。组建评审委员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答辩等对初步入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条 公示、授牌。通过综合评审的单位,由省大数据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单位名单,并由省大数据局统一授牌。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支持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申报人才项目。重点支持围绕数字产业创新、数字融合创新、数字基建创新、数字治理创新、数字生态创新等方向的人才实训项目。建设单位围绕高校学生实训培养申报人才项目,省大数据局按程序纳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协调会商机制。省大数据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与基地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资金规范使用机制。专项资金实行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建设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及相应资源,开展实训取得成果和绩效,通过项目验收审查和年度评估后,给予资金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按照实训学生每人每月不多于1000元、补助时间不多于3个月、每家基地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标准执行。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建设单位申请资金应以实训班次为单位,实训学生年度实训合格率应达90%及以上;实训学生就业率应达40%及以上;实训学生评价满意率应达90%及以上。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建设不力的,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应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做好相关材料归档。省大数据局要强化对基地的日常调度,规范实训项目过程性材料,抓好补助资金落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省大数据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制定并动态调整《贵州省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评估实施方案》,确定评估指标体系,各基地要按要求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好评估工作。
(一)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评估,评估对象为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二)结果应用。年度评估获得“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原则上作为资金补助的支持对象;获得“良好”等次且获得资金补助的,资金补助金额酌情降低;获得“一般”等次的,限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资金补助不予支持;获得“差”等次的,进行摘牌处理,两年内不得再予申报,资金补助不予支持。
(三)评估内容
围绕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1.基地建设情况,基地在优势特色领域人才实训作用发挥情况。
2.人才实训等方面投入情况。
3.双师型教师配备情况。
4.实训岗位设置、实训周期等方面情况。
5.实训学生与实训项目匹配情况及项目推进情况。
6.实训成效,如实训学生合格率、满意度及就业情况等。
7.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需申请延迟开展实训工作的基地,应及时向省大数据局书面报告说明,提交实训工作延迟申请,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经省大数据局审批核实后,提出批复意见。
申请实训工作延迟的基地,应严格按照省大数据局批复意见执行,当年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定等次”。若延迟期限内,实训工作尚未启动,经核实后予以摘牌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建设单位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信息,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省大数据局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应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和优势,发挥好平台载体作用,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加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加快成果转化应用、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贵州省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黔数〔2021〕2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