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导语】为贯彻落实大数据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数据战略行动,促进本市大数据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培育大数据生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性资金。专项资金建立部门联动、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筑府办发〔2020〕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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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大数据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数据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关于以大数据为引领加快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的意见》(筑党发〔2016〕12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成“中国数谷”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7〕25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数据战略行动,促进本市大数据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培育大数据生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联动、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大数据局部门预算。
第五条市大数据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与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会同市大数据局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八条市大数据局建立“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按照“数据铁笼”要求管理项目,进行分级授权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贵阳市级及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数字经济,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改善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
(二)支持新型数字设施和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升级改造、产业链构建和场景应用等,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能力。
(三)支持大数据领域的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课题研究、产业监测、数据治理、市级政务信息化、安全保障、会展推广及对外交流合作、大数据人才引进和培育、产业基金及专项业务经费等。
(四)支持和培育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开展各类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创新创业平台。
(五)支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应用创新。
(六)支持设立大数据领域基金,支持大数据领域基金做大做强,支持做好基金配套扶持。
(七)国家、省相关扶持资金配套。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和全市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产业基金等方式安排。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运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数据应用创新项目;对大数据企业按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根据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实际完成量,对社会效益明显的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贴息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三)购买服务。市大数据局按照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规定,购买相关公益性、公共性服务。
(四)产业基金。设立大数据相关产业基金或对相关产业基金进行增资。
(五)其它。涉及大数据产业发展与应用的其它事项及投入,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鼓励各区(市、县)、开发区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四条市大数据局根据本市大数据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内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官方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贵阳市级及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大数据发展规划,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四)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项目实施地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
(六)以前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在其完成所获支持项目并验收通过后,方能再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向注册地所属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审核同意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大数据局。市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大数据局申报。
第十七条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通过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当年度申报指南,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章 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十八条市大数据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调整的有关要求,确定年度预算及调整安排,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对通过专家评审,且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区(市、县)、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局10个工作日之内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相关单位;市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挪用专项资金。区(市、县)、开发区需匹配的资金应及时到位。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和大数据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投入到获支持的项目当中。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市大数据局应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监督、检查、评估、核查、验收等费用,相关费用从市大数据局部门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重大项目由市大数据局、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其它项目可由市大数据局委托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自评结果运用。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或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及财政局或第三方进行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于当年底前向市大数据局报告本地区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大数据局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上交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者达不到申报规定的项目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令其整改、收回资金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市大数据局按有关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各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复核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100份
责任编辑:陈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