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
导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将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基础支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
以下是《实施方案》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156号
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0月27日
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
为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重要性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全球范围内,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正成为趋势。
当前,随着自治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不断深入,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大数据对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既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和信息流动带来的安全问题,也要充分认识推进信息公开、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大数据运用对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各级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重大意义。充分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是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更加准确地了解市场主体需求,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顺利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中积极稳妥、充分有效、安全可靠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及自治区党委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服务于“三基地三通道、五大中心”,积极适应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基础设施现代化“五化同步”发展的需要,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
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将运用大数据作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基础支撑。建设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运用大数据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根据服务和监管需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不断降低政府运行成本。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有效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完成基于自治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基层基础数据库,完成自治区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系统融合,初步搭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街道、社区五级联网、资源共享的统一平台。统筹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基础设施利用率,节约财政投资,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到2020年,建成自治区统一的信息服务传输网络和公共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公共基础设施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深化大数据挖掘、分析、应用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安全保障基本健全。根据国家有关大数据信息安全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自治区大数据信息安全制度体系,推进面向社会的大数据信息安全架构建设,提升大数据信息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自治区大数据信息安全监管和标准规范体系更加完善,安全防护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国内竞争力的信息安全企业,大数据应用环境安全可靠。
三、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三)运用大数据创新政府服务方式。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根据企业需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结合实际适时建立自治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工商部门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编制、民政等其他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抓紧时间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质监局、党委编办、公安厅、民政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责任单位内排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
(四)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2018年1月1日前完成存量企业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换发。(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加快投资项目网上行政许可监管平台建设,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网式办理,提高自治区行政审批整体效率,2016年年底前实现与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平台纵向贯通,与有关部门横向联通。(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六)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依托网上行政许可监管平台等信息资源,加大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和APP等新兴媒体开展“互联网+”企业服务;重点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上下游企业合作等对接活动,为企业服务;市场监督、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尽快开通微信、微博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企业不实信息的网上管控;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新疆)”,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和大数据办、经信委、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八)加强统计监测服务。要充分利用现代手段和互联网+技术创新统计信息采集方式,不断提高数据分析研究水平。要加强部门统计,建立健全全行业统计制度体系,建立部门数据共享平台。要利用大数据技术,结合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挖掘数据价值,进一步改进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发改委、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和大数据办)
(九)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小额贷款、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更加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责任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新疆证监局、新疆保监局、自治区民政厅)
(十)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绩效。综合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或者对具体服务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政策措施,提高政府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绩效办、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四、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十一)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从2016年开始,自治区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企业监管、市场管理、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分阶段、分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推动汇总整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新疆),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金融等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联合执法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各市场监管部门)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规范的承诺格式,开展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试点,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谈、处罚或清除市场,适时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加快建立自治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2016年底前,要依托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电子政务基础大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自治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纳税信用、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要求纳入自治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四)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尽快实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管、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失信人采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措施,并限制给予政府性资金支持,原则上不对其安排财政补助。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相关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五)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对食品、药品、大宗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兽药、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2017年年底前开展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建立主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等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农业厅、质监局、经信委、商务厅、畜牧厅、网信办)
(十六)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2016年年底前,自治区工商局、经信委等部门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商务厅、经信委、密码管理局)
(十七)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八)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五、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十九)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
全面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办法,推动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整合政府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促进互联互通,提高共享能力,提升政府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2017年底前,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
建设自治区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成立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专门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开放和维护责任,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到2020年,50%以上的自治区部门依托统一平台开放数据,到2025年,90%以上的自治区部门依托统一平台开放数据,实现数据机器可读。
责任编辑:陈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