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贵安智算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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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数字活市”战略,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在贵阳贵安孵化、培育、训练,做大人工智能及算力产业规模。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针对《贵阳贵安智算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19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进行反馈。

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A区601室

邮编:550081

联系电话:0851-87987176

电子邮箱:dsjjcyrhc@guiyang.gov.cn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贵阳贵安智算券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机遇,促进人工智能及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贵阳贵安关于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XX号),参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聚焦智算算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贵安智算券(以下简称“智算券”)是经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由贵阳贵安大数据主管部门实施的一种政策工具和数字化凭证,用于购买指定范围的贵阳贵安智算服务时,兑现一定比例的激励费用。

第三条 智算券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聚焦智算、省市叠加,总额控制、据实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 智算券相关主体

第四条 贵阳贵安大数据主管部门指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贵安新区大数据及科技创新局。贵阳贵安大数据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智算券的政策制定和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智算券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平台服务方是基于省级算力运营调度平台,实施智算券的运营服务单位,承担智算券的日常运行、培训推广和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对平台上相关交易实行全流程监管。

第六条 算力提供方应在贵阳贵安内注册,并将提供服务的智能算力资源接入算力运营调度平台。

第七条 需求方是智算服务的购买者,须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并保证交易行为真实有效。

第三章 智算券发放和使用

第八条 需求方按照实际需要进行智算券申领,智算券仅限于申领方自己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质押、出借、重复使用等。

第九条 贵阳贵安大数据主管部门每年原则上发放2000万元智算券(其中,面向贵阳市、贵安新区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发放不超过1000万元智算券,定向向贵阳贵安东西部协作区域、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发放不超过1000万元智算券)。贵阳贵安大数据主管部门每季度视智算券使用情况调剂各区域智算券的发放额度。智算券每年实行总额控制,分期发放。智算券的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未使用的智算券将自动作废。

第十条 需求方使用智算券购买贵阳贵安智算服务时,最高可激励合同成交金额的3%,同一需求方年度累计兑现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使用智算券购买的智算服务,算力提供方资格须经平台服务方认定。

第十二条 平台服务方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智算券实施细则,对智算券的申领、使用、兑现等流程进行明确。

第十三条 算力提供方、平台服务方应当履行信息安全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稳定、持续、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 算力提供方、平台服务方应加强与需求方的精准对接,从促进算力发展、降低用算成本等角度,提出个性化的服务优惠让利方案。

第十五条 平台服务方在发放每期智算券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智算券可用于购买指定平台特色商品,特色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比例、优惠价格等,由平台服务方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不得与现金抵扣重复使用。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平台服务方须每季度向贵阳贵安大数据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智算券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智算券发放、申领、使用和兑现情况由贵阳贵安大数据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进行公示,公示核算期间为上年7月至本年7月,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智算券支持资金由贵阳市市级财政、贵安新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予以兑现,资金的兑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贵阳贵安大数据主管部门向平台服务方拨付智算券项目资金,平台服务方对智算券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末贵阳贵安大数据主管部门对智算券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一清算,经清算未使用的智算券资金及产生的利息全额上缴市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智算券实施情况及算力发展情况评价评估。

第二十二条 智算券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智算券及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平台服务方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且3年内不可申报贵阳贵安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贵安新区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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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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