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枪!
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公告,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分别处以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这是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第一起大型互联网企业因违法收购而遭处罚的执法案件。
同时,这也是今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后,首次对涉及协议控制(VIE)结构企业违法实施集中作出行政处罚,对规范涉及VIE架构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资料显示,阿里巴巴于2014年2017年间,先后三次合计收购银泰商业73.79%股权,并于2017年6月全部完成收割。腾讯下属阅文集团于2018年8月以155亿元收购新丽传媒100%股权,并于当年10月完成交割。丰巢网络在今年5月以换股方式取得中邮智递100%股权,并于当月完成交割。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这三项交易都是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分别取得了控制权,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明显达到了申报标准却均未依法进行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各自予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显示,全面评估集中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后,认为上述三起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基于这样的情况,没有要求经营者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但由于上述几家企业在行业内影响力较大,投资并购交易较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应当熟悉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但未能主动申报,影响较为恶劣,因此决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顶格处罚
阿里、丰巢、阅文回应:马上整改
12月14日,针对《反垄断法》规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一案罚款50万元一事,阿里巴巴官方回应称,接到通知,已按照要求整改。
丰巢网络方面回应称,已经收到相关部门的通知,诚恳接受,积极落实。
阅文集团回应表示:收到通知并高度重视,已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整改,全面做好相关的合规申报工作。
正审查虎牙和斗鱼合并
与此同时,今年备受关注的虎牙斗鱼合并案也正在反垄断审查中。
此次公布的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均涉及到协议控制架构情形,即所谓的VIE架构,这是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对涉及VIE架构的企业违法实施集中作出行政处罚。
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这是官方文件首次肯定受理VIE架构企业的反垄断申报和审查,而大量的互联网头部企业正好是采用VIE架构的主要企业类型。
在“双十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市场监管总局也明确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同样适用《反垄断法》,应当依法申报并接受反垄断审查。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还表示,正在依法审查虎牙与斗鱼合并等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今年10月,腾讯成功促成虎牙和斗鱼合并,两个游戏直播平台合计占领了全国较大的游戏直播市场,倚靠腾讯的游戏版权资源,直播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现象十分明显。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明察哲刚与环胜信息新设合营企业案,已经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审查并被无条件批准。
互联网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新华视点发表评论,依据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14日对阿里、阅文、丰巢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顶格处罚,三家企业各被罚款50万元。处罚金额虽然不大,但敲山震虎之声隆隆,向社会释放出强烈信号——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加强监管、营造更公平竞争环境势在必行。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对于处罚,阿里、阅文、丰巢承诺将积极整改。相关企业也必须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法律规定,定期自查,梳理自身经营行为,同时全面配合反垄断调查和审查。提升社会各界对公平竞争意识的感知和认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也表示:“《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目的是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虽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但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所有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上述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表示,线上经济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关于平台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显示线上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竞争风险和隐患。
其中一个问题,则是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有互联网平台企业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但在实施集中前,没有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收到举报后,反垄断执法机构核实,并对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依法调查处理,这次公开的案件就是其中三起。
通过公开上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监管总局希望经营者认识到,《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目的是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虽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但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所有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
事实上,依法查处违法实施集中案件一直是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据透露,2020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公布了11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上述负责人给出建议:
一是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立即停止任何可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举措,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二是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无论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涉及协议控制架构,均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畴,在实施前应当依法申报,未经申报批准,不得实施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审查,防止企业借助并购形成垄断,或通过收购中小企业等方式扼杀潜在竞争对手;
三是切实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企业应按照《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要求,切实加强反垄断合规工作,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
四是全面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调查和审查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机构调查和审查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26号
当事人: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
住所: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岛路镇
根据《反垄断法》,本机关于2020年11月4日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简称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银泰商业)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阿里巴巴投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阿里巴巴投资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阿里巴巴投资。2000年Alibaba.com欧洲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3年更名为阿里巴巴投资,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从事战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阿里巴巴主营业务包括由天猫、淘宝、聚划算构成的中国网络销售平台业务、全球批发贸易平台业务(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中国批发贸易平台业务以及全球零售市场业务(全球速卖通)等。2016年阿里巴巴投资的全球营业额为1011.43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银泰商业。2006年银泰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2013年更名为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3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银泰商业主要在中国从事百货店及购物中心的经营和管理。2016年银泰商业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4年3月,阿里巴巴投资通过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认购了银泰商业9.9%的新股股权(约2.2亿股)和可转换债券(对应可转为上市公司约4.6亿新股)。2016年6月,阿里巴巴投资将可转换债券转成股份,转股后阿里巴巴投资持有银泰商业约27.83%的股份。2017年3月,银泰商业进行私有化并于2017年6月完成股权交割,阿里巴巴投资持股比例增加至73.79%,成为银泰商业控股股东。2018年2月,阿里巴巴投资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至(略)。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截至2017年6月,阿里巴巴投资通过多种方式取得银泰商业73.79%的股权,获得对银泰商业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6年,阿里巴巴投资的全球营业额为人民币1011.43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银泰商业的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73.79%股权的行为已于2017年6月全部完成交割,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阿里巴巴投资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0000002000041857。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2月14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27号
当事人:阅文集团(China Literature Limited)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6号楼
根据《反垄断法》,本机关于2020年11月4日对阅文集团(China Literature Limited,以下简称阅文)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New Classics Media Limited,以下简称新丽传媒)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阅文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阅文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阅文。2013年4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17年11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主要从事阅读服务、版权商业化、作家培养及经纪等业务,最终控制人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约为59.18%。阅文2017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新丽传媒。2018年5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视剧制作、电影制作、网络剧制作、全球节目发行、娱乐营销和艺人经纪等业务,原最终控制人是(略)。新丽传媒2017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为股权收购。2018年8月13日,阅文与曹华益等签署购股协议,以51亿元的现金和约104亿元的阅文股票作为对价,收购新丽传媒100%股权。2018年10月31日,新丽传媒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阅文收购新丽传媒100%股权,取得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阅文2017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新丽传媒2017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10月31日,新丽传媒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阅文收购新丽传媒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阅文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000041865。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2月14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28号
当事人: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根据《反垄断法》,本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对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智递)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丰巢网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丰巢网络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丰巢网络。2019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通过协议控制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快递末端投递服务中的智能快件箱业务。丰巢网络是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最终控制人(略)。丰巢网络2019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中邮智递。2012年在四川省成都市注册成立,原最终控制人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邮智递主要从事快递末端投递服务中的智能快件箱业务。2019年度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为股权重组,丰巢网络以换股方式取得中邮智递100%股权。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020年5月13日,丰巢网络与中邮智递原股东浙江驿宝签署《标的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中邮智递0.1%股权。中邮资本、成都三泰、浙江驿宝、明德控股、丰巢网络与丰巢开曼签署《减资协议》,除丰巢网络外的中邮智递原股东退出公司,减资完成后丰巢网络持有中邮智递100%股权。丰巢开曼等与中邮智递原股东签署《丰巢开曼股权购买协议》和《丰巢开曼股东协议》,中邮智递原股东合计购买丰巢开曼28.68%股权。
5月14日,丰巢网络受让浙江驿宝所持中邮智递0.1%股权并完成变更登记,丰巢网络成为中邮智递股东。
5月15日,中邮智递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丰巢网络指定人员,丰巢网络指定人员担任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任命生效。
5月18日,各交易交割完成。(略)中邮智递由丰巢网络接管。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丰巢网络以换股方式取得中邮智递100%股权,取得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丰巢网络2019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中邮智递2019年度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0年5月18日,交易完成交割,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丰巢网络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000041873。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姚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