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震:发展大数据金融需坚守法律底线
发展大数据金融需坚守法律底线
——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黄震
“眼下,大数据产业以及大数据金融均面临政策法律中的空白和不确定,在发展大数据金融时,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让大数据金融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开展创新探索。”
金融业与大数据的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随着数据源的不断丰富以及数据应用的逐步发展,大数据在助力传统金融业转型、提升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和普惠性等方面不断探索出新的可能。如今,大数据究竟给金融业带来了哪些改变;今后,大数据在撬动金融业方面还能发挥哪些作用?近日,本报记者就此话题专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黄震。
大数据使得金融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
记者:在金融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趋势下,应该如何发展普惠金融?
黄震:首先,在大数据技术支持下,金融数字化的进程正不断加快。目前,无论是货币的数字化,还是其他金融产品的数字化,都可以在移动互联网上快速实现。第二,移动互联网可以通过移动终端将技术普惠到个体,搭载数字化的金融服务完全可以实现。第三,应用大数据可以发现和创造普惠金融的应用场景,老百姓吃、穿、用、行都可以使用金融支付。
另外,投资借贷理财也可以通过手机智能终端来方便操作,不仅可以方便个人投资理财,也为中小企业借贷融资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大数据金融与资金安全紧密相连
记者:面对当前大数据金融产业的蓬勃发展,如何处理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
黄震:创新往往意味着突破原有的局限,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与原有格局的冲突,以及一些新风险出现的可能,大数据金融也不例外。从倡导大数据金融创新开始,就应该考虑其安全与风险之间的平衡,以及创新与监管的协调。
大数据金融的风险,首先在于大数据的技术基础可能存在一定的隐患和漏洞,要尽量在技术手段上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和防范体系。其次,大数据金融从业者要加强道德建设,建立起一套防欺诈的机制。此外,目前国内的个人数据泄露问题亟待解决,大数据金融与资金安全紧密相连,必须做好风控防范,才能让大家放心使用。
眼下,大数据产业以及大数据金融均面临政策法律中的空白和不确定,在发展大数据金融时,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让大数据金融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开展创新探索。
在市场和政府之外,我们还需要“柔性之手”
记者:贵阳大数据金融产业协会的成立,对贵阳市大数据金融产业发展将会发挥怎样的促进作用?
黄震:长久以来,科技创新驱动的产业发展和金融创新都面临着“市场一放就乱、政府一管就死”的困境。为了改变这一境况,我们提出要加大第三部门的建设力度,引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功能——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之外,培育由社会创新而生成的社会“透明柔性之手”,借此增加对于创新行业的规范法则。
贵阳大数据金融协会就是关于“柔性之手”的一个大胆尝试。,增加“柔性之手”。协会可以辅助政府进行创新监管,引导市场进行自律规范,从而推动大数据金融产业生态的健康协调发展。同时,可以通过协会加强协会会员的自律,完善行业标准公约的建设,搭建企业与政府沟通对话的良好机制。这些举措对促进新秩序的形成有着重要意义。
记者:贵阳正在发展区块链等金融技术,这对贵阳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有怎样的推动作用?
黄震:在现在全球经济低迷的态势下,区块链的投资与研发可谓是一枝独秀。贵阳抓住了这个先机,大力引进区块链研发机构,并且已经初步形成了产业集聚效应和服务能力。区块链可以跟以前的大数据产业、大数据金融相配合,从而实现协同发展,因为区块链技术是基于P2P组网之后的新一代互联网基础设施,具有分布式、区中心、实时动态升级、共同维护等功能,可以解决我国金融体系中一个大的“痛点”——信任难题。
同时,区块链下有一个共同记账的特点,省却了各方记账、反复审计、认证等工作,加速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区块链结合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可以形成一种合约机制,这对于促进大数据金融的实现能发挥强大动力。 记者 常青
责任编辑:黄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