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政府数据共享政策法规体系
政府数据是一项体量巨大、质量较高、具有较成熟开发条件的宝贵数据资源。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政府数据和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以政府数据为重点推进数据共享,可以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更丰富的原料和动力,有助于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我国“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动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提高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数据共享有助于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服务效率。近年来,贵州省充分利用政策、法规、生态、产业等优势不断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工作,破解“数据烟囱”。
出台系列政府数据共享促进政策法规
大数据是大产业、大机遇、大红利,要想在数字化浪潮中抓住大数据这一发展机会,就必须通过立法来为大数据产业保驾护航。从2014年开始,贵州结合本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实际,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等政策法规,为我省政府数据共享在立法层面提供了范本和参考。2020年12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成为我国首部省级层面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性法规,该法规从政府数据管理、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机制,是一次十分重要的立法尝试。
政府数据共享政策法规的创新突破
首先,从概念上明确了“政府数据”“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的内涵和外延,将政府数据的主体范围明确设定为政府机关。其次,将“正当、必要、适度”原则明确为政府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发展了数据治理中的最小且必要原则。“适度原则”既克服了数据治理中的最小原则不利于数据聚集和复用的弊端,也合理应对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密集、机器控制、大规模、高频度的过度索取数据开放资源现象,降低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成本负担。第三,建立政府数据共享的议事协调法律机制。为有效避免政府数据共享环节中的权责不清、需求供给不匹配、供需双方久议不决等影响政府数据共享效率情形的发生,明确赋予省人民政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的责任,明确赋予省内各级大数据发展管理机构在政府数据共享方面的统筹管理和协调调度职权。最后,明确政府数据共享中有条件共享的数据目录、不予共享的数据目录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这有利于消除政府数据共享提供方的责任顾虑,将政府数据共享中的以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落到实处。
以数据共享政策法规有效保障和促进政府数据共享,有利于数据要素市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红利加速释放。同时,通过立法推进和规范政府数据共享,形成和巩固大数据发展地域比较优势,可以更大力度吸引大数据发展要素集聚,弥补贵州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大数据人才短板。
助力数字政府建设
加强政府数据共享统筹,是提高政府部门治理能力、推动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路径和关键手段。政府数据共享则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全面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贵州率先立法为政府数据共享工作保驾护航,打破了政府部门间的“数据烟囱”,有效推动了政府部门间数据整合共享、实时交换,无障碍实现数据调用,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在大数据战略行动指引下,在全省上下不断创新拼搏努力下,在政府数据共享政策法规体系有力支撑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工作持续推进,实施政府数据“聚通用”攻坚战、推行“云长制”、建设“一云一网一平台”,不断取得突出成就,数字政府服务能力连续五年位居全国前十,政务、教育、医疗、交通等大数据应用不断释放积极效能,不少应用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本文为省哲社规划联合基金课题〔18GZLH06〕成果)
责任编辑:姚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