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洲智慧城市发展的8个不同点
一、理念目标—欧洲更偏实际生活和环境改善中国更偏政策管理和整体优化
相较而言,欧洲智慧城市实践的理念目标更加务实,偏向切实生活和环境改善;中国理念视角更加宏观,偏向政策管理和城市整体优化。
欧洲智慧城市建设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碳排放等具体的指标控制为落脚点,实现市民生活便利、环境资源保护、经济繁荣增长等目的。如阿姆斯特丹提出到2025年较1990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40%的具体指标,以此指标来设计具体实践项目。
根据不同的发展需求,欧洲各国以城市为单位设定了不同的智慧城市发展理念与目标。如赫尔辛基旨在建设商务环境最好的城市;哥本哈根旨在至2025年实现碳中和等。
中国智慧城市以建设世界一流智慧城市为追求,以加强城市监管、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经济结构、加强国际智慧交流为落脚点,实现绿色城镇优化、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等目标。
同时,对于城镇化程度不同的区域,设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对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大都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智慧城市建设更强调在现有基础设施网络和公共服务上进一步改善,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对于城镇化程度比较低的地方,现阶段更强调夯实城市建设基础,如基础设施建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从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构建智慧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模式。
二、应用领域—欧洲偏能源和环境中国偏数据和管理
从2016年中欧奖申报城市分析,欧洲智慧城市能源、环境生活相关的项目占多数,而中国重点偏向数据信息和规划管理。
欧洲城市的项目应用领域主要可以分为产业经济、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三大类,每一大类下又可分为多个小类,包括:城市规划、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筑、教育、监控管理等,基础设施仍然是欧洲智慧城市推进过程中的首选关注领域。总体来说,应用领域中,公共设施项目偏多,其中以智慧交通和能源为主。对于数据信息系统已经发展较为完善的欧洲城市而言,重点在于利用数据信息的系统分析,合理分配利用资源,增强市民的参与度,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生态系统。
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实践领域包括:旅游、物流、工业、医药、文化、农业、制造业、经济、商业、监控管理、教育、餐饮、城市规划、电子商务等。其中非政府主导项目中,商业偏多,并且扩散性强、发展迅速,又以电子商务、交通为主。政府主导项目中,公共设施偏多,其中以各省市智慧政务、安全城市和智慧民生为主。除了一线城市,中国绝大多数城市还处于加强建设信息基础设施阶段,对于二、三线城市而言,物联网系统普及、大数据收集、数据公开、产业转型是智慧城市今后重点发展领域。
三、法律监管—欧洲较成熟规范中国尚在探索发展
欧洲智慧城市建设中,本地法律及政策影响更大,欧盟法律及政策起间接性作用。由于欧洲各城市对于中央政府的独立性强,拥有很高的财政独立性,所以欧盟大的政策框架功能倾向于引导、协调和激励企业,仅产生间接影响。
中国智慧城市建设中,国家法律及政策影响更大。由于中央政府对各地管控力强,所以地方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均与中央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中国的法律监管还在探索发展阶段。智慧城市建设现阶段分别在大、特大城市选择试点区域,在二三线城市中选择发展时机成熟的城市作为试点,对本地区发展的智慧城镇进行顶层设计和详细规划,提供法律政策支持,着眼于更大区域背景,以期形成可推广的法律监管模式。
四、标准规范—欧洲把握先机中国国际话语权较弱
欧洲及时将实践转化为标准规范,并控制国际话语权。相较之下中国权威政策及标准规范有待完善。
欧洲的信息化社会发展较早,物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更为完善,智慧城市发展基础较为成熟。因此在智慧城市建设全面铺开时能及时将相关经验转化为标准规范。同时,欧洲城市积极发起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在此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并与标准规范互为验证和依据。欧洲标准以此控制了全球的话语权。
中国在智慧城市建设方面,与地方发布的众多政策与规划相比,国家层面的政策相对缺乏,标准仍需进一步完善。虽然在多个中央通知、规划纲要中均有智慧城市发展方向的体现,几乎所有的省区和副省级以上城市都在其“十二五”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提出了发展建设的智慧化和低碳化相关内容,各地方研究院也研究出台了多部评价指标体系,但仍然缺乏全国统一标准规范。
对于中国智慧城市建设,政府及权威机构应及早对城市可持续发展作出整体的构思与设计。根据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要求,建立包括经济繁荣增长、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活质量提升等目标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智慧城市的发展方向,并作好环境预测和评价。同时在政策方面,政府应逐步设立法制约束,规范企业、公众的行为。
五、推进模式—欧洲大多自下而上中国大多自上而下
现阶段中欧智慧城市的推进主体总体来说都包括政府、企业、社会。合作模式有非政府主导、政府主导、政企研合作和国内外主体共同参与等模式。
欧洲智慧城市的推进模式大多是自下而上,以具体项目实施为主;同时,也包括自上而下的监管和支持,如欧盟2020战略、欧盟LivingLabs生活实验室等战略以及少数政府主导项目。在欧洲推进模式中,欧盟或世界级组织作为指导单位,通过一系列国际性会议发表一系列战略、章程、基金计划和立法文件规范和支持欧洲智慧城市建设,相关欧洲城市、地方政府等相应专职机构依据文件展开智慧城市相关项目与合作,并得到相关基金计划项目的资金支持。同时,企业与公众作为投资者和参与决策者共同参与。
中国的智慧城市大多自上而下,以政策激励为主;同时,也在鼓励和引导自下而上的市场导向创新,如正兴起的PPP新型投资模式,以及滴滴、摩拜、京东、阿里巴巴等新型智慧产业。智慧城市甚至整体城市建设的推进正由完全政府决策、政府投资的模式转向政府引导、多方投资(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决策(智库、公众、政府、企业等)的多元合作模式,形成良性互动。在中国推进模式中,政府及智库担任政策引领、规划研究、专家咨询的角色,设定智慧城市建设的发展理念和目标,引导试点城市发展。试点城市根据相关指导推进由多方参与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引进国际资源与高新人才促进综合技术应用。在试点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及智库根据发展理念制定评价指标体系,规范评估其发展,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范例,最终对中国智慧城市建设起到借鉴示范作用。
六、技术研发—欧洲基础性研究较多中国应用型研究较多
欧洲城市中研究并应用了多种主要技术,主要可以分为智慧网络、智慧物品、智慧服务三大类,其中智慧服务技术类型数量较多。不同城市的技术运用与研发并不相同,但都以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针对自身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甚至德国“智慧城市”并没有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国人熟知的新型信息技术,但都以人文关怀、环境改善、能源节约为理念进行研究。
由于欧美智慧城市探索较早,中国借鉴了许多国外已经成型的技术及发展理念,应用研究较多。将许多技术和设备引进后转换为应对国内市场和管理需求的应用模式,拉动国内智慧产业发展、驱动城市经济增长。与此同时,各城市逐渐夯实三大技术应用基础:广泛化通信技术、普及互联网技术、发展嵌入式技术。在技术研发上,政府也提供引导和支持,例如创建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等具备核心智慧创新竞争力的园区,同时资金支持高校科技研发及国内外技术交流。
七、资金模式—欧洲偏向协同投资中国从政府包办向协同投资转型
欧洲主要的资金模式包括4类:对于科研项目,以政府科研投资引导为主;实际建设项目中,PPP投资模式较为常用,普遍做法是,企业甚至公民,在公共机构、银行基金会等组织的引导下对具有回报前景的建设(特别是建筑业)进行投资;跨行业投资,企业之间出现的灵活投资模式,如尼斯的节能项目,将家庭节能兑换为积分,再将积分由能源供应商兑换成钱,通过众筹平台来投资其他当地项目;国际协同投资,很多项目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展开,不同国家之间协同投资,同时欧洲发达的旅游业也带来了众多国外投资者。
中国主要资金模式包括3类:一是政府投资,由政府发起、把控、提供专项扶持资金投资建设,这在中国是主要的资金模式;二是政府引导的商业风投,由政府发起,企业、非营利机构、政府等多方协同投资建设,这是近几年兴起的新型投资模式;三是PPP等协同投资模式也逐渐出现,且在国内发展迅速,是目前城市建设项目最热门的投资模式。
其中,PPP模式的相关智慧项目预计未来10年投资可达万亿。该模式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法律规范与标准制度亟待健全和完善,缺乏政府统一规划指导的盲目建设,可能导致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八、实施平台——欧洲以专职机构平台主导中国以政府平台主导
欧洲智慧城市项目的选取和推进几乎都有相应专职机构主导。这类平台或由政府相关职能机构来担任,或是政府与企业合作,之后由具有研究机构背景的组织来居中协调。由于欧洲整体法制较为完善,政府对各类项目实施的管控力度很强,所以城市建设比较规范化。但管控力度过强导致商业创新力度较弱。
中国智慧城市项目实施以政府平台为主。由于现阶段各类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都在摸索阶段,市场自由发挥的成分较多,反而激发了企业的商业创新。
( 作者冯奎,单位: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
责任编辑:陈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