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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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简政放权,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省委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吉林省新一轮振兴发展的总体要求,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核心,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推进社会信息资源有序共享,提高大数据归集运用能力,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意见》明确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总体目标,即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技术,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推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构筑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到2018年,大数据应用基础体系基本完备,政府运用大数据工作机制逐步健全,重点领域大数据应用能力明显提升。到2020年,政府服务和监管的精准性、针对性、有效性、预见性显著增强,运用大数据成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意见》还具体提出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重点任务和组织措施,要求从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健全对市场主体监管监督制度、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信用服务及完善保障措施六个方面出发。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建立健全运用大数据工作机制,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大数据运用工作,不断提高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能力。

    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 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推进简政放权,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省委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吉林省新一轮振兴发展的总体要求,落实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核心,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推进社会信息资源有序共享,提高大数据归集运用能力,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

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技术,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推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构筑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到2018年,大数据应用基础体系基本完备,政府运用大数据工作机制逐步健全,重点领域大数据应用能力明显提升。到2020年,政府服务和监管的精准性、针对性、有效性、预见性显著增强,运用大数据成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兼顾各地、各部门信息化水平的差异,注重兼容性和标准化,做到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政府统筹,部门实施。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是一项涉及多行业、多领域的工作,必须由各级政府统筹运作、协同推进,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需求导向,问题为先。以政府服务和监管过程中的实际需求为导向,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创新服务理念,提升监管效率。

———公开共享,注重安全。坚持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地征集、存储、处理、共享、发布和使用信息;强化安全意识,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1.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全省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设吉林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基础网络和基础信息资源库,整合网络资源。实现按需提供基础资源,为各级政务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支持各部门、各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加快推进重要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各市州政府、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加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建立政务数据采集目录,梳理政务部门数据集,明确各类数据采集责任单位,规范采集渠道,确保 “一数一源 ”;已确定采集责任单位、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加强数据质量把控,建立数据质量反馈更新机制,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操作办法,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及时更新,并及时与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共享。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构建全省政务信息资源总体架构,规范政务数据采集、加工、汇聚、组织、共享、分析、应用等信息资源的全生命周期开发利用环节,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精细化管理。(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全省统一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落实《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5〕51号),进一步完善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推动各市(州)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逐步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平台体系。汇集存储全省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产生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实现全省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完成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对接,以及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与国家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对接,实现国家和省级各类行业信用信息的双向共享;建立以自然人、法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对接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征信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间双向数据共享;建设面向政府监管领域、公共服务领域的信用应用,实现以信用促监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县市政府负责)

4.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对所购买信息资源准确性、可靠性的评估。(各市州政府、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1.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高注册登记效率。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五证合一 ” “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升级改造有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五证合一 ”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全面实施 “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通过 “一口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 ”,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方便市场主体。过渡期内建立信用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的转换工作。保证各类信息实现互联共享。(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2.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网上并联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 “信息共享、透明公开 ”。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逐步实现 “统一受理、同步审查 ”。(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整合行业信息资源,主动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发布信用、人口、法人、交通、社保、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旅游等涉及民生的主题政务数据集,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政务信息服务。要全面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政务信息发布、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业务。紧密结合企业需求,重点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企业战略重组、产业链关联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要将重点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所生成的信用信息向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汇聚,完善信用信息体系,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和信息公开共享服务。(各市州政府、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10号)和省金融办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吉金办联字〔2015〕1号),将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审核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优先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简化审批、审核程序,开通 “绿色通道 ”。在资金扶持、购买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出口退(免)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各市州政府、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统计监测,完善统计大数据加工服务。强化统计基础框架和整体设计,建立覆盖全省的统计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行企业统计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进政务统计数据规范化、统一化。汇总各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开展经济社会运行数据实时统计分析以及辅助决策。通过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发布宏观经济数据和经济运行数据,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加强统计执法,严厉查处统计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将统计领域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省统计局、省金融办负责)

6.强化组织协调,增强社会组织信息服务能力。加强对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大力推广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中省直相关部门在完善、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基础上,与行业协会、专业组织合作采集、汇总我省优势行业、特色行业信息,推动行业信息增值开发利用,将优质信用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大数据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督促省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专业系统平台,加强异动监控、客户分类管理以及大额可疑数据报送等工作,建立大数据加工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保险机构整合行业内部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对市场主体监管监督制度。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激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利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吉林 ”网站、“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以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创新监管方式,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整合行业监管信息,依托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和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工商登记、执法处罚、行政审批、信用评价等监管信息,并积极应用相关部门监管信息,作为本部门监管执法依据,实现跨部门协同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开展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预判,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提高市场监管的精准性和预见性。(各市州政府、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失信 “黑名单 ”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建立各行业 “黑名单 ”制度。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充分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运用司法惩处、限制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建立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建立信用报告查询绿色通道,配备专人为政府有关部门查询信用报告提供便捷服务。(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领域和影响我省发展的关键行业开展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建设。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实现对重要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的监管,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建设社会公众查询平台,为公众提供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短信等多种便捷手段进行商品来源查询,并提供产品质量投诉举证通道。推进食品餐饮企业原料可追溯系统试点建设。结合长春市 “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建设,加快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开展追溯试点。努力探索建立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畜牧局、省网信办负责)

5.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形成监管合力。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15号),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在 “吉林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建立全省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加快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制定吉林省网络经营主体交易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发布符合网络商品交易的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网络经营主体通过 “监管服务网 ”申请 “电子标识 ”、备案登记,完成网上 “亮照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指导落实相关责任义务及平台规则制度的建立,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通过 “红盾网剑 ”等专项行动,坚决打击网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强化部门间协作。建立多元共治的社会监管体系。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加强宣传,引导各类网络经营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亮照亮标 ”,守法诚信经营。(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负责)

(四)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1.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推动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各级行政部门的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市场监管信息、法定检验监测信息、违法失信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等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切实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优化公开流程、制定工作规范,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各市州政府、各县市政府、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满足社会公众需求。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对违规违法经营和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长期跟踪。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全国一张网 ”、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对接和信息共享。依托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汇集各地、各部门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一站式、实时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建立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链接信用信息查询入口,提高信用信息社会获取便捷性。(省工商局、省金融办负责)

3.推进政府内部信息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科技、商务、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的信息系统、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补信息分散、不完整和标准不统一的短板。中省直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和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主动进行相关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各地、各部门已建、在建的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各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各级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有序推进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市场主体监督。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市场主体在经营交易和社会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推动社会化采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汇聚,融合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形成信用大数据,经过分析提炼向社会提供全面综合的信用信息服务。支持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利用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各市州政府、各县市政府、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信用服务。

1.引导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服务,提高信用服务市场公信力。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金融办)要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信用报告等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和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在 “信用吉林 ”网站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业务平台,形成群众投诉举报收集和统一联网受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守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 “客观、独立、公正 ”地开展业务。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优化信用行业发展环境,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我省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市州政府、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扩大信用产品应用领域。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培育和扩大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提供的信用记录和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其依法开展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业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各市州政府、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保障措施。

1.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加大对省级大数据重点项目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支持,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鼓励大数据企业进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的资质认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采取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或建立实训基地等方式,定向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大数据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加快自身大数据产业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2.推进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建设,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大数据运用、社会信用体系等领域的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进程,及时制定和完善我省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规范,处理好大数据发展、服务、应用与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关系。落实《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存储、分类、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强化省内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安全检查,督促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组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家对信息系统开展安全隐患评估、安全事件预防及处置、灾难恢复等工作,指导测评机构对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提高信息系统抵御风险能力。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通报处置工作机制,预警网络安全威胁,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加强对金融机构查询使用征信系统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征信主体合法权益。(省金融办、省法制办、省公安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负责)

3.结合实际,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工程。结合我省实际,率先在信用体系建设、工商登记、税收征缴、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领域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逐步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总结试点成果基础上普遍推广。(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运用大数据工作机制,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大数据运用工作,不断提高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能力。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及时跟进国家拟出台的新政策,积极争取相关支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基础好、条件成熟的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整合数据资源为政府、社会、企业提供服务。

(二)严格督查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将开展督导督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责任编辑:陈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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