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以下附全文↓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更名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202号)精神,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更名为贵州省 大数据发展 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正厅级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职责全部划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有关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除电子信息制造业外)、信息化(除“两化融合”外)等职责,整合划入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具体包括:
1.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职责;拟订大数据、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制订数据资源采集、存储、登记、开发利用和共享的标准规范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协调大数据发展和应用重大事项,推进全省信息系统统一平台、数据统一存储和统一管理,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4.负责信息化行业管理、信息化应急协调工作。
5.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支持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和核准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审核工作。
6.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等大数据新兴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推动大数据产学研用结合。
7.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企业信息化发展、电子商务推广和信息化应用推进工作;推动信息系统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共享;拟订省级大数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8.指导协调通信业发展;负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指导相关部门拟订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专用信息网规划;牵头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监督管理全省网络和信息服务市场;联系并协调在黔电信运营企业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党政专用通信工作。
9.开展大数据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相关 企业 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
10.指导信息化领域行业协会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大数据、信息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拟订全省信息化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提出推广应用、优化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发展工作;统筹协调通信业发展;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负责信息化应急协调工作。
(四)负责统筹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民用、商用;统筹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统筹推进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五)负责全省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负责数据中心规划建设与集约利用;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全省政府数据统一“云平台”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全省网络和信息服务市场;联系在黔电信运营企业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促进大数据核心业态、关联业态、衍生业态发展;监测分析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大数据产业发展运行态势,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大数据产学研用结合。
(七)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支持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和核准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省级有关部门大数据信息化项目牵头审核工作;拟订省级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大数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八)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大数据、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参与国际国内重大交流合作活动;承办大数据、信息化展销活动;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指导大数据、信息化领域行业协会、学会、联盟机构工作。
(九)负责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大数据、信息化人才教育有关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运转协调;承担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应急、安全及会务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督办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处。
组织起草大数据、信息化相关法规草案和规章;研究拟订大数据相关标准规范体系;承担法律顾问室工作;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和合同审签;依法处理涉法事务;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审核,监督管理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及相关项目建设;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投资处。
研究拟订大数据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拟订省级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承担大数据、信息化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承担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和核准大数据、信息化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
(四)产业发展处。
研究拟订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具体工作;承担大数据重点项目布局,引导产业聚集发展、企业培育、品牌打造;监测大数据产业经济运行态势,提出产业发展综合性建议;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数据资源管理与安全处。
承担统筹全省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工作;承担省直部门政府投资大数据、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审核等工作;指导政府大数据、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资源安全保障工作。
(六)基础设施处。
承担全省大数据、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统筹协调通信业发展;统筹数据中心规划建设与集约利用,推动开展第三方数据中心服务;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承担全省政府数据统一“云平台”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全省网络和信息服务市场;协调在黔电信运营企业有关工作。
(七)应用推广处。
统筹推进大数据政用、民用、商用;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指导电子政务大数据应用,促进管理、服务流程优化和简政放权;促进行业、企业大数据应用;指导大数据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数据增值服务应用。
(八)对外交流与宣传处。
承担大数据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相关部门、社会机构、企业开展大数据国际及区域合作;开展大数据、信息化领域的推介、招商、展览等活动;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联盟机构等社会组织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
(九)人事人才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社会保障等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审查工作;承担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事业编制60名(含工勤人员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省信息中心(省电子政务中心、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中心)调整由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注:本文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编辑: Fynlch(王培),数据观微信公众号(ID:cbdioreview),欲了解更多大数据行业相关资讯,可搜索数据观(中国大数据产业观察网www.cbdio.com)进入查看。
责任编辑: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