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数据管理分层级负责
数据管理实行分层级负责;坚持把确保数据质量放在首位;以共同建设完善数据为前提;严防发生数据安全问题……11月23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即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是指全省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和依法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所固有的、或在履行行政职能和企事业法人责任过程中生成的,以及业务管理、生产运行中实时产生的,与社会治理、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相关的数据。而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对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和系统运行所需数据的分类、采集、更新、应用、存储备份、安全保密以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和过程的管理。
数据管理采取五大原则,即:(一)分级负责,数据管理实行分层级负责,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层层抓好数据采集、更新、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的落实。(二)准确规范,坚持把确保数据质量放在首位,努力做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数据管理的科学、规范、有效。(三)共建共享,以共同建设完善数据为前提,实现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开放数据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四)强化应用,把数据应用实效作为检验数据管理的标准,促进数据建设管理落实,提升管理水平。(五)保障安全,严格按安全保密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数据管理,严防发生数据安全问题。
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包括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静态数据主要指组织机构属性以及根据部门职能所产生的基础信息类数据、法规规章政策及预案案例类数据、专题信息类数据等;动态数据主要指资源保障类数据、风险隐患类数据、监测预警类数据等,共计六个大类数据。
此外,《办法》还明确,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采集的各类数据,按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两种方式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长期(30年)、中期(15年)、短期(5年)。并且,数据备份原则上采用热备份,保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库系统7×24小时正常运行,数据备份文件的保存时限按照数据采集保存时限确定。(贵州商报 记者胡锐)
以下是《办法》全文: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有效应用和应急平台体系正常运行,提升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水平,依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是指全省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和依法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所固有的、或在履行行政职能和企事业法人责任过程中生成的,以及业务管理、生产运行中实时产生的,与社会治理、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相关的数据。
第三条 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对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和系统运行所需数据的分类、采集、更新、应用、存储备份、安全保密以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和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中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中心应急平台及其相关部门节点应急平台的数据建设、应用和管理。
第五条 数据管理原则:
(一)分级负责。数据管理实行分层级负责,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层层抓好数据采集、更新、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规范。坚持把确保数据质量放在首位,努力做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数据管理的科学、规范、有效。
(三)共建共享。以共同建设完善数据为前提,实现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开放数据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
(四)强化应用。把数据应用实效作为检验数据管理的标准,促进数据建设管理落实,提升管理水平。
(五)保障安全。严格按安全保密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数据管理,严防发生数据安全问题。
第二章 数据分类
第六条 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包括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静态数据主要指组织机构属性以及根据部门职能所产生的基础信息类数据、法规规章政策及预案案例类数据、专题信息类数据等;动态数据主要指资源保障类数据、风险隐患类数据、监测预警类数据等,共计六个大类数据。
第七条 基础信息类数据主要是指组织机构数据、防护目标数据、避难场所数据,具体包括机构和人员信息,学校、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监测台站、桥梁隧道、车站机场、水库、灌区等基本信息,以及应急避难场所基本信息。
第八条 法规规章政策类数据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应急预案、事件案例、应急知识等数据,内容包括文本基本信息、版本信息、颁布时间、执行时间、管理标准、技术规范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专题信息类数据主要是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专题属性数据、统计信息数据,具体包括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数字高程模型等数据,行政区划、矿产资源、公路铁路、河流湖泊等信息,以及人口、经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统计信息。
第十条 资源保障类数据主要是指人力保障数据、物资保障数据、运输保障数据、通信保障数据、医疗保障数据,具体包括应急专家、专家组、救援队伍、救援队装备信息,应急物资、物资储备库、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转产能力信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信息,通信保障机构、医疗保障机构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风险隐患类数据主要是指危险源数据、风险隐患数据,具体包括自然疫源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地震带、矿山、贮罐区、库区、危化品生产场所、污染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信息,重大隐患登记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第十二条 监测预警类数据主要是指视频监控数据、实时监测数据、预测预警数据,具体包括社会面监控视频、重要场所监控视频、移动图传和现场单兵监控视频等信息,各类监测台站(点、断面)等监测数据,各类预测预警信息。
第三章 数据库
第十三条 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库,包括基础信息库、地理信息库、事件信息库、法规库、预案库、知识库、案例库、模型库、文档库等九大数据库,是数据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模式,是省、市、县三级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应急平台体系运行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四条 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库建设,以《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库规范》(DB52/T 1119-2016)为基本标准,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和应急平台运行需要进行建设,实现大数据的“聚通用”。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十五条 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采集,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由省、市、县三级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三级政府办公厅(室)按照《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采集规范》(DB52/T 1120-2016)的要求,负责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
第十六条 省、市、县三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向本级政府应急平台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和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数据采集主要通过应急平台数据交换与共享系统完成,没有接入应急平台的单位,可采用单机版数据采集软件或电子表格填报,数据文件以刻录光盘等方式提交。
第五章 数据更新
第十八条 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更新,是在本部门、本单位完成初始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发生变化数据进行的更新维护,是确保数据客观准确、使用有效的关键环节。
第十九条 数据更新分为周期更新和实时更新两类,静态数据以周期更新为主,动态数据以实时更新为主,重要数据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周期更新的数据,更新周期根据数据的类别及数据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一般分为月、季度、半年、年四种情况。
第六章 数据应用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应用,是全省政府系统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特点开展收集、汇总、分类提交数据建设的目的,是大数据在应急管理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也是大数据在社会治理、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推进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应用作为数据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通过应用推进数据采集、汇总、整理入库工作的落实,提升数据建设的质量水平。
第二十三条 抓好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在队伍建设、资金保障、物资储备、应急装备、预案演练等应急管理常态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各类资源布局的合理性、配置的精准性、使用的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深化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事前、事中、事后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先期处置、决策咨询、应急救援、灾后重建的时效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拓展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在社会治理、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应用,通过应急平台数据运算,深度分析研究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各级政府风险决策和治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把推进数据应用作为提升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数据应用发现和解决数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数据的不断完善。
第七章 数据存储和备份
第二十七条 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存储,采用集中式和分布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政府应急平台集中存储省、市、县三级应急平台相关数据,市(州)和县级政府应急平台分别存储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数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除抓好自身数据的收集存储外,还要抓好各部门基础单元数据的采集、推送和更新,确保全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采集的各类数据,按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两种方式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长期(30年)、中期(15年)、短期(5年)。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数据安全需要,建设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的异地容灾备份,制定数据备份与恢复策略,定期组织数据恢复演练,确保备份数据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恢复。
第三十一条 数据备份原则上采用热备份,保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库系统7×24小时正常运行,数据备份文件的保存时限按照数据采集保存时限确定。
第八章 数据安全和保密
第三十二条 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的采集传输、更新维护,以及数据库的建设、数据的使用等严格遵循数据信息管理、保密和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有效的安全措施,抓细抓好涉密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等环节的落实,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九章 管理体系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政府分别承担,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设立数据管理员,构建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的网络化组织体系。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立省应急平台体系超级数据管理员,负责协调、指导、督促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数据的采集、更新等工作,指导市(州)和县级政府抓好数据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市(州)政府设立一级数据管理员,分别负责本部门、单位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填报、更新,以及本部门、单位和市(州)政府应急平台数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县级政府设立二级数据管理员,分别负责本部门、单位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填报、更新,以及本部门、单位和县级政府应急平台数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设立三级数据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填报、更新等工作,为应急平台体系提供基层、基础数据。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的管理使用,加强督促检查,明确数据管理责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奖励;对工作责任不明确,数据采集、汇总、填报、更新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数据管理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数据管理各项工作,对因工作失职而发生问题、造成损失的,要视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文系数据观综合整理自自贵州商报、贵州政务网。
责任编辑:陈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