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修改后二次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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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范围

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经修改,《条例(草案)》中新增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结合地方发展特色、政务协同要求、企业利用需求和公众生活需要,拓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范围、深化共享开放内容、强化动态更新。

政府数据是国家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对于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大力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取得了一定成效,被国家确定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但我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还面临着共享开放制度设计不健全、数据采集接入标准不规范、数据准确性实时性不够、共享开放程度不高等问题。

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草案)》,对促进、规范、保障我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十分必要。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新增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结合地方发展特色、政务协同要求、企业利用需求和公众生活需要,明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重点内容,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机关按照重点内容提供数据,拓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范围、深化共享开放内容、强化动态更新。”

同时新增规定:“政府数据使用部门申请共享的数据未列入提供部门共享目录的,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列入目录进行采集,并按照规定实施共享;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条例(草案)》总章中,新增规定:“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行政机关需要使用国家部委或者中央在黔单位政府数据的,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协调获取。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提审的《条例(草案)》明确: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 我省拟作这些规定

·政府数据开放属性分三类 开放前应对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

《条例(草案)》明确,政府数据开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有序开放、平等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府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

根据《条例(草案)》,列入有条件开放类或者不予开放类的政府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行政机关在开放政府数据前,应当对拟开放的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擅自改变数据用途 最高按违法所得10倍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到的有条件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府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擅自转让获取的有条件开放政府数据、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陈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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