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自身信用监管要有监管有记录有评价
发布会主席台(吴晓山 摄)
2016年6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征信公司是从事信用服务的社会化机构,其自身的信用建设由此而显得的至关重要。对征信机构自身的信用监管可以说是“三个有”:
一是有监管,就是国务院专门有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人民银行是征信业的监管机构,人民银行也专门制定了征信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征信机构监管指引,对征信机构的诚信规范依法经营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二是有记录,按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通过纳入信用记录,来实现对征信机构的有效监管。
三是有评价,我们正在进行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征信机构开展评价。相信通过这样一种有效的监管机制,可以使征信机构更讲诚信,从而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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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有关情况,并就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了简要介绍。
连维良透露,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联合有关部门酝酿或组织签署对优秀青年志愿者、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的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以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在更多的领域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连维良说,为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我国已经探索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陈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