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区块链代币的案例与分析
2月10日,全球区块链技术发展论坛“区块链与智能安全专场暨蓝石区块链实验室成立仪式”在北京举办。该论坛是全球区块链技术发展论坛(GBF)联合数据观布络客区块链沙龙推出的专场活动。活动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贵阳区块链发展和应用推进工作指挥部主办,蓝石区块链实验室、贵州蓝石科技有限公司和数据观(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办。
会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发表了主题报告,站在法律角度以实际案例讲解,对区块链相关犯罪行为界定、代币发行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在网络上有这样的犯罪行为,丢失价值2亿多人民币的以太币,中国法项下或者其它国家法项下到底该怎样来处理?在网络管理层面,到底是哪个国家来管辖?”她首先抛出了这样的问题。
有人认为自己因为使用的是美国服务器,所以不受中国法律管辖,还有人表示在日本做交易所就不受中国管辖。但是,实际的情况真的是这样吗?“日本刑法里明确,外国人在外国构成犯罪,即使对日本国民和日本国家没有影响也可以认定为犯罪。其它国家包括我国都有类似的法律存在。”肖飒如是说道。她举了一个案例:国内有人为美国拉斯维加斯的服务器提供一种技术服务,虽然在拉斯维加斯提供赌博服务是合法的,同时他没有伤害中国公民和中国国家利益,但依然会被认定构成犯罪。
那以太币的丢失到底是什么样的罪名呢?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这类案件非常有意思的地方就在于此,如果检察官的指控罪名不同,可能得到的判决结果也不一样。
肖飒为此进行了更深入的分析:“如果认为虚拟财产是计算机系统上的数据。你盗窃了别人的数据,实际上就是非法获取数据,逻辑上来看,应该判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肖飒说,“但是,以相关判例结果来看,却是按照盗窃罪名处理。”
因区块链技术创新性,难以给它准确形象的定义以及合适的边界,给司法、公安带来了产生了诸多的困惑。肖飒最近接了某省第一单智能货币交易所的案子,法官和公安机关来找律师沟通的一项就是“区块链这个技术本身到底是好的还是坏的?你们做的所谓的加密货币,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界定的标准又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解释以上现象,肖飒以自己代理的广东省首起比特币诈骗案为例:“当事人是非常聪明的技术天才。公安机关和监察院以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把这个小伙子告上法庭。”按逻辑来看,在诈骗罪和侵犯计算机系统罪名里应选择后者,然而,法院最终按照诈骗罪来处理。虽然当事人在盗窃和侵犯计算机数据里选择了后者,但行为的性质和诈骗相关,法院就选择以诈骗罪来判定。
比特币会不翼而飞,那么也可能会自己送来。肖飒分享了另外一个有趣的案例。英国某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攻击了,她们客户兜里突然多了600多比特币,但只能敬而远之。“因为一旦拿出来用了,就可能构成盗窃罪。”肖飒警示道,“大家也要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如果有一天你兜里多了很多比特币,是别人分给你的,能不能用呢?一定要谨慎!”
肖飒还提到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2017年10月1号正式生效的民法总则,我个人理解给了虚拟财产以法律保护”。民法总则127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她认为,在母法下面已有相应细致的法律法规,对数据和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比特币是什么?它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这是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描述的!”肖飒表示,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对虚拟商品之一的比特币也是应该有法律保护。
代币到底是不是一定不能发呢?她认为其实不是的:“发币行为是中性的,只要不是融资行为,没有在外围进行炒作币值的目的,在电商体系内、游戏或其它应用场景范围内做出某种币,进行客户的会员积分服务等其实是允许的。”(数据观 陈卓阳)
责任编辑:陈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