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我们应如何看待个人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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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时代,我们应如何看待个人信息披露?

信用经济一定要建立在信息充分透明和人与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大数据时代,大众对自身信息变得越来越“透明化”充满隐忧,我们的个人信息对某些人而言是获利的工具。我们该如何应对这一趋势?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有关各方能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吗?现有保护信息安全的法律足够维护大众的信息安全吗?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接受了思客专访,他提出一般性的个人信息披露不是大问题,反而为我们建立信任、减少风险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信息透明公开,为我们建立信任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般性的个人信息泄露本身不是大问题,关键是因此而引发的欺骗和侵害。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大量信息加快流通,其中广义的个人信息占了很大的比例,所以没必要对一般性的个人信息泄露谈虎色变,需要增强的是打击侵害和欺骗的力度。

我们可以先从王宝强的婚姻事件谈起,很快大家都知道他有九套房,尤其是美国加州的房子,还知道具体的地点,甚至照片。为什么?就是因为美国的很多个人信息都是透明的,你的房产、地址、买卖价格、交易时间和契约等,都可以很容易地在网上查询到。如果交一些费用,还可以查到更多的个人信息,当然未成年人的信息是受保护的。为什么美国人不怕个人信息泄露?

也就是说,现代市场经济和信用经济、信息社会,要达到很高的效率,一定要建立在信息充分透明和人与人相互信任、交易成本低的基础上。我们社会真正的问题其实是出在了两个重要的方面:教育出了问题、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出了问题。

教育的问题出在整个社会多年来形成了对“英雄不问出处”、“笑贫不笑娼”的某种认同,导致社会中有相当一批人宁愿放着自食其力的正当职业不做而去铤而走险。

而执法中的问题出在不作为上,具体地说,就是公安部门的不立案。我想这样的经历恐怕不少人都有过,被骗后投诉、立案无门,也就只好不了了之了。如果当社会有了第一起这样的诈骗行为,我们的执法部门就严厉追究,并且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有案必立,立案必破,还会形成今天人人自危的局面吗?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社会总是有那么一群人发生严重的价值观偏差,天天以琢磨着怎么骗人为生,又不能得到及时的制裁和震慑,那么,仅仅号召老百姓警惕再警惕,捂紧钱袋子和个人信息是没有用的,至少是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

我们不妨举这样一个例子,如果公共汽车上有很多的小偷,我们当然需要告诉乘客提高警惕,但更应该及时抓小偷并反思怎么会有这么多的小偷,而不是号召大家今后不要去乘坐公共汽车。

互联网真正的发展不过短短20年的时间。现今,每天全球互联网流量累计达1EB,这意味着每天产生的信息量可刻满1.88亿张DVD光盘。其中,人们一天上传的照片数量相当于柯达发明胶卷后拍摄的图片总和。我们不妨估算一下,在这每天的1EB里,至少有一半以上会和个人信息有关,不是直接的个人信息,就是个人信息的衍生数据。在这样的洪流和大趋势面前,任何的阻挡和叫停无异于螳臂挡车。

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种基于互联网的信息透明公开,也为我们建立信任、减少风险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我想,这也是美国鼓励合法披露个人信息的初衷。当然,我们这里鼓励的只是合法的一般性个人信息的披露和流转。

  今后的社会一定是信息社会,是 大数据的时代 ,而我们的思维意识、监管和法制往往会不适应其中的快速变化,那种试图通过紧紧捂住个人信息,拒绝传播和披露的保护思维是典型的非信息社会的保护模式,是一个看起来美好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体系已不再是一穷二白

其次,我们不得不再谈谈目前呼声很高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问题。

  对于这一点,我也是和一些专家持不同观点的。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当然有必要,但今天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体系已不再是一穷二白。随着我国《刑法》的一再修订完善,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颁布,随着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 信息安全 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实施,相关的专门保护个人信息、打击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这个体系当然需要完善,也需要出台一个支柱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在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之下,目前的最大问题是执法不严,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而且已经到了相当严峻紧迫的程度。在这样的关键时刻,不去集中精力,及时呼吁落实现有法律,加强保护,迅速扭转目前违法严重的局面,而是将公众的注意力转到一个至少三年以后才有可能出台的法律,是给违反分子喘息之机。

我们不妨再梳理一下,反思近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发生的原因,其中如果有社会价值观偏差、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个人信息非法泄露、打击违法犯罪不利和执法不严、电信运营商追责过松、非法电信软件工具泛滥、电信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等七个主要原因的话,我的观点可以概括为:

只要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一定要给予立案,并且立案必破,才可能在短期内使这一相当严峻的局势迅速扭转。同时,追究个人信息非法泄露者的责任,加大对非法电信软件工具的管理和制裁力度,使整体法制链条完整有序运行。切不可因噎废食,将所有的个人信息流转和合法使用、披露看成洪水猛兽。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完善法律,订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加大力度,扭转一些人社会价值观的偏差,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成为真正的、普遍的社会共识!

(作者:阿拉木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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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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