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规定——政府数据应在全省统一平台共享开放
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府数据是国家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对于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大力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取得了一定成效,被国家确定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制定《条例》,对促进、规范、保障我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十分必要。
《条例》规定:“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隐私和个人信息。”
《条例》明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在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上进行。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数据、主题数据。
此外,《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到的有条件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府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擅自转让获取的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姚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