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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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规范、有序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制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

数据处理者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适用情形的,应当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规定,按照申报指南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具体内容如下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规范、有序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向国家网信办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数据出境行为:

(一)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

(二)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三)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数据出境行为。

   二、申报方式及流程

数据处理者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方式为送达书面申报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

省级网信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查验。通过完备性查验的,省级网信办将申报材料上报国家网信办;未通过完备性查验的,数据处理者将收到申报退回通知。

国家网信办自收到省级网信办上报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数据处理者如被告知补充或者更正申报材料,应当及时按照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材料。无正当理由不补充或者更正申报材料的,安全评估将会终止。情况复杂的,数据处理者将被告知评估预计延长的时间。

评估完成后,数据处理者将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数据处理者须按照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结果通知书的有关要求,规范相关数据出境活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

   三、申报材料

数据处理者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如下材料(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2)

5.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书(模板见附件3)

6.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影印件

7.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模板见附件4)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报咨询

电子邮箱:sjcj@cac.gov.cn

联系电话:010-55627135

附件:1.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材料要求

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3.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书(模板)

4.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模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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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蔺弦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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