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如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大数据作为新技术革命的重要成果,能够显著增强治理者的洞察发现力、科学决策力和流程优化能力,对于提高各级政府的治理效率与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巨大潜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是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基本功。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懂得大数据,用好大数据,增强利用数据推进各项工作的本领,不断提高对大数据发展规律的把握能力,使大数据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当前,大数据在政府治理中的应有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仍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大数据平台整合进度较慢。目前,有些城市已经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形势,成立了大数据局、数据资源局等。在此之前,多数政府部门都是靠单位协调、自己想办法的形式去共享别的单位的数据资源,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工作效率和工作目标的实现大受影响。当前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大家对于大数据局、数据资源局究竟要干些什么、能干些什么,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甚至持质疑态度。
大数据思维意识普遍缺乏。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大数据思维认识不强。目前有的部门信息化平台建设存在工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原因是之前已建有省级信息化平台,所以市级信息化平台有被边缘化、被清理的趋势。市级信息化平台相关人员应利用省级信息化平台流转回来的数据,进行进一步的深度挖掘,而不是坐等被边缘、被清理。二是公众的参与度不高。由于对大数据中的共享和汇聚数据的重要性缺乏深度认识以及现实中对大数据宣传力度的薄弱,导致公众对于大数据平台在采集数据过程中的参与度不高,甚至有些管理信息化平台的人员也存在无所谓的态度,导致大数据平台汇聚数据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大数据平台(产业)建设资金不足。一是大数据信息平台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例如在数据整合对接过程中,很少有单位愿意主动提供安全设备、拉专线,多数单位明确要求先提供设备才能对接数据。其实大家都知道大数据分析的好处,也不是真的不愿意提供设备对接数据,只是苦于没有资金投入。二是政府引导资金跟进不到位。目前的大数据产业主要是企业自己投入资金,一旦遇到风险,产业将很难获得持续发展。
相关数据管理制度出台滞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共享交换碰撞将成为常态,数据的标准、管理、安全、权属等都需要法规制度加以规范统一。当下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的缺乏,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一是数据标准不统一。如在教育局的教育云平台的建设中,各县区根据自身需要自建平台及应用系统,其建设厂家、类型、特别是标准都各不相同,给云平台的整合和共享造成很大困境。二是各单位的配合度不高。目前,政府各部门都有自己的信息化平台管理系统,但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的信息难以进行共享和流动。
大数据作为新技术革命的重要成果,能够增强治理者的洞察发现力、科学决策力和流程优化能力,对于提高各级政府的治理效率与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巨大潜力。进一步发挥大数据的治理潜力,我们应重点推进如下几项工作:
加快对大数据平台的整合交换开放进度。一要加快大数据平台的整合进度。在现有的数据资源基础上,加快推进人口、法人、空间地理、自然资源、宏观经济等信息数据库建设。同时,加快建立数据资源目录体系,逐步完善各部门的数据资源清单。二要加快构建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由政务大数据扩展到社会数据的共享交换,实现各部门、各领域数据的统一目录管理、统一认证和统一交换。加强数据的清洗比对、分析挖掘,将城市基础信息和城市运行关键领域的综合数据提供给管理者,全面提升政府的决策力和管理力。三要加快构建大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加强对政府部门数据的统筹管理和集中开放,统一制定数据开放计划,优先推动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加大对大数据资源整合的宣传培训力度。在全国范围内精选有经验的信息化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解读国家和省市有关大数据政策,讲解大数据技术发展前沿及趋势、大数据应用案例等,让大家对大数据资源整合工作的意义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培训内容应包含技能类(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实战项目)和职业素质类两种类型,可以针对不同层次人员分层进行培训,既要开展有常识性的培训,也要举办有一定深度的培训。通过培训,让从事大数据信息化工作的不同层次人员的大数据思维能力逐步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各单位的配合度也都会相应提高。
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的财政金融投入力度。一是各级各类产业专项资金应适度向大数据产业倾斜,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大数据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大数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应用示范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二是完善大数据服务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合作开发大数据的奖励力度。三是积极营造宽松的融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大数据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帮助其做大做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在大数据企业的初创期应该要有一定数量的政府引导资金跟进,这样可以保障大数据企业后期的可持续发展。
加快出台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和法规制度。一要建立各部门的数据标准体系。制定和实施大数据的基础标准、处理标准、存储标准、服务标准、安全与隐私标准以及行业应用标准,以避免数据标准不统一的现实困境。二要制定完善的大数据应用规则制度。明确大数据采集和使用所涉及的数据使用的原则、数据采集的内容及方式、数据应用的内容及格式、数据的分级管理、数据应用的范围、安全义务等,确保数据依照规则规范使用。三要完善大数据立法,清晰界定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管理权、毁坏权等,为数据开放共享和商业流通提供法理基础。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国际关系和公共事务学院)
责任编辑:陈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