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文:支持央企发行科创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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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14条举措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本次《通知》拓宽了科技创新资金供给渠道,鼓励央企产业基金对科创领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带动相关产业链向高端转移。证监会还特别提及,支持中央企业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借助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等融资工具汇聚资金支持上下游符合国家战略、有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市场人士认为,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通知》,是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科技创新债券市场生态的重要一环。

后续,债券市场在支持科技创新领域民营企业中所起到的作用将愈发突出。一方面,优质民营主体通过发行科创债用于科技研发等;另一方面,优质央企通过发行科创债,将资金投向融资困难的科创领域民营企业。

进一步来看,让信用情况良好的央企通过发行科创债融资,再将资金投入中小型科创企业,从而间接为民企提供融资支持,能够降低科创类民企融资难度,引导债市资金更好地助力科技创新。同时,随着科创债加大对央企、民企扶持力度,将不断完善我国债券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机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两部门推14条举措支持央企发行科创债

《通知》共提出了三方面14条举措,以健全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机制,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创新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科技、资本和产业高水平循环,引导各类金融资源加快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通过优化市场服务运行机制、监管考核标准、融资决策程序等方式多措并举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并积极支持中央企业开展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促进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二是鼓励中央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同时将募集资金通过权益出资、供应链金融、园区孵化等途径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协同发展;

三是增强证监会与国资委在规范与服务中央企业科创融资等方面的政策协同,形成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的合力。

证监会发文称,此次与国资委联合发布《通知》,是提升资本市场服务能力,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具体举措。

这有利于推动健全科技创新新型举国体制,助力中央企业成为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的先行军;有利于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有利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央企潜在融资需求高将引导金融资源向科创领域聚集

近年来,证监会积极推动构建科技创新企业全生命周期债券融资支持体系。国资委则积极推动中央企业积极用好债券市场改革发展机遇,主动参与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发行,为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科创领域直接融资的关键节点如下:

  • 2017年,推出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拓宽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融资渠道。
  • 2021年,开展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将支持对象拓展到成熟期企业转型升级等领域。
  • 2022年5月20日,证监会宣布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正式推出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沪深交易所则在审核流程、资金用途等方面提供配套支持,同时也对科技创新专项信息披露作出针对性安排。
  • 2022年7月22日,为助力央企科技创新进入加速期,上交所召开央企科创债融资支持座谈会,中航工业、中兵工业、中国电科、中石化、中国诚通、中国铁建、中国交建等7家中央企业参会。

   据证监会数据,截至目前,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共支持130多家企业融资近1400亿元,主要投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前沿领域,助力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证监会此前表示,科技创新债是为了加强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领域的精准支持和资金直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的融资需求。

从发行方类别来看,今年以来,中央企业仍为科创债发行主力军。中央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持续发力,大力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有效填补多领域空白,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速超过10%。

数据显示出,近年来,中央企业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截至2021年底,中央企业资产总额达75.6万亿元,比2012年底增长约1.4倍。按照部署,专业化整合成为今年央企间合并重组的主流模式。

上交所也表示,已经推出多项针对性的支持安排,助推央企加速科技创新进程,措施包括灵活募集资金使用、放宽核心技术攻关企业非公开发行科创债财报期限等。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9月,上交所债券市场共推动发行科技创新债券630亿元。

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证监发〔2022〕80号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中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决策,强化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机制

   (一) 完善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机制。 加强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领域的精准支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转型升级等领域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鼓励中央企业发行中长期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增强融资工具与科技创新活动的适配性。

   (二) 优化债券融资服务机制。 将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纳入储架发行机制,对于优质中央企业发行科创债适用优化审核安排,简化文件签章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提高融资效率。对于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中央企业,财报期限要求可予以放宽。对于存在保密要求的事项,可按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三) 便利债券回购机制。 研究适当提高部分优质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折扣系数;研究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单独设立三方回购质押券篮子,在发行人信用资质和折扣系数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四)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业务投入。 优化监管考核,鼓励证券公司加大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投入。积极创造条件,新增专项排名及评优奖项,鼓励商业银行、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公司等中长期资金加大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投资,引导降低融资成本。

   (五) 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加强业务培训,开展针对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专题调研,梳理痛点、难点、堵点,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调整优化。加快建立线上信息交流平台,开发“网上路演”、“债市互动”等功能,加强央企发行人、主管部门与投资机构的沟通交流。

   二、发挥中央企业创新引领支撑作用

   (六) 鼓励中央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加大中央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支持力度,引导中央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鼓励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加速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助推数字化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七) 发挥中央企业“链长”作用。 支持中央企业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借助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等融资工具汇聚资金,通过权益出资、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支持上下游符合国家战略、有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共同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

   (八) 加强科技创新债券融资规范管理。 指导中央企业加强内部资金监管,确保科技创新项目的债券募集资金按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优化科创融资决议程序,适当下放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决策事项,探索取消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注册额度限制,充分发挥科创企业在项目投融资决策方面的主体作用。探索在管控中央企业债券占带息负债比重时将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按一定比例剔除。

中央企业要根据科技创新实际需要,加强融资规划,合理安排债券融资,强化资产负债约束,证监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公司债券融资及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九) 拓宽科技创新资金供给渠道。 鼓励中央企业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资用于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中央企业建设创新要素集聚能力突出的科创孵化园区,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支持园区运营,并通过股权、债权和基金等方式支持园区内科创企业,带动相关产业链向高端转移。

   (十) 鼓励央企子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子公司作为中央企业在特定细分领域的科技创新实践者,可探索利用资产担保、无形资产质押或者由中央企业集团提供外部增信等方式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自主筹划科技创新投资资金安排,直接推动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持续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的央企子公司上市融资。

   (十一) 支持中央企业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 重点支持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保及5G、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发行REITs,鼓励回收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投资,拓宽增量资金来源,完善科技创新融资支持。

   三、增强促进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合力

   (十二) 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 密切跟踪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情况,在依法合规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提高服务供给质量。证券交易所发挥市场组织功能,持续优化中央企业科创融资推进安排和服务效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履行自律规范职责,积极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业务投入。

   (十三) 国务院国资委进一步落实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 加强对中央企业科创融资的政策引导、市场组织、项目推介,不断优化对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评价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与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中央企业科创融资政策协同,支持中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发展。

   (十四) 建立联络协调机制。 加强两部门在中央企业需求调研、业务培训、项目推荐与筛选等方面的合作,联合分解重点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在全部国有企业范围内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积累有效经验,创造良好环境。

   附:国资委最新98家央企名录(截止2022.07)

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文:支持央企发行科创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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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蔺弦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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