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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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数据发展战略,发挥专项资金对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引导作用,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管理,其中:

省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按规定编制大数据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确定资金分配计划,配合省财政厅进行项目绩效管理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和拨付,会同省经信委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山西省大数据发展规划(2017-2020年)》(晋政发〔2017〕5号,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和《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7〕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确定的主要任务、重大工程、重点工作、奖励事项等;

(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大数据相关领域政策研究、标准宣贯、行业监测、会展推介、交流培训、安全保障及服务体系建设等;

(四)省直各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省经信委确定的其他重点方向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山西省境内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贷款贴息、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按照《若干政策》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的项目,可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支持。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支持额度按合同金额确定。

原则上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给予一次支持,对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九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省经信委根据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报省纪检委驻经信委纪检组备案。

(二)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逐级推荐上报省经信委。省直各部门、省属国有企业、中央驻晋单位、省综改示范区项目可以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

(三)省经信委对省直各部门和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并按分类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行业组织、评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专项资金全额支持的建设项目由省经信委进行统筹管理,组织第三方力量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资金申请报告等进行审查;省财政厅委托省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确定资金使用计划。重大建设项目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经信委依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提出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建议,分配结果在省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国库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申报要求:

(一)符合《若干政策》支持方向的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二)省直部门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要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由主管部门统一报省经信委汇总。

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全额支持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须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省经信委提出验收申请。省经信委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提出完工意见,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应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对重点专项资金应积极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省经信委应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各市、县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出具的推荐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方评审力量须对出具的评审(审查、审核)意见等资料负责。

第十六条 严禁随意改变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需变更具体项目使用方向或调整资金规模的,由预算主管单位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批准后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违规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黄玉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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