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导读】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出台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的6大方面10条措施。这是山东省内出台的第一个机器人产业政策,其政策优惠力度在全国极具竞争力。其中,在引进培育机器人整机及系统集成企业、鼓励产品研发等方面,该政策创新力度实现新突破。
根据政策,青岛将对机器人整机、系统集成、关键零部件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奖补,最高2000万元,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企业上规模给予分档晋级奖励,对达到工信部行业规范条件的机器人企业和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建设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20%奖励,最高1000万元。
在鼓励创新产品研发方面,青岛对列入《国家首台(套)目录》的机器人产品,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地产地用,对本市生产并列入省级新产品目录的机器人产品,给予生产方和购买方双向奖励。此外,青岛还将支持举办国际性或国家级机器人大赛活动,最高100万元,同时设立机器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
据介绍,青岛将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市机器人产业营业收入突破100亿元,跨入国内先进城市行列。
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支持我市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竞争优势,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发展壮大整机及系统集成
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机器人整机、机器人系统集成新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二、加强关键零部件配套
对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包括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等)新建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三、鼓励企业上规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机器人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上规模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四、支持企业规范发展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以及符合国家级行业联盟发布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的机器人生产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五、支持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平台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科研单位、重点企业在我市建设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对重大事项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六、支持建设检测、认证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
在我市注册并获批建设的国家机器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七、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
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条件的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30%给予生产企业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八、加大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对我市企业研发生产的列入省级首台(套)新产品目录及首购创新产品目录的机器人产品,按产品年销售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购买上述产品的本地企业,按设备购置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购买产品为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九、支持举办机器人大赛活动
经批准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或国家级机器人大赛活动,每次按活动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十、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组建机器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上述政策措施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措施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有关创新、研发、人才、培训、会展、金融等方面扶持政策按照我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