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中国,法治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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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导读】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2月8日下午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不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治理,大数据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以法治方式推动大数据运用是重要的时代课题。本期“声音面对面”选编两篇稿件,从不同角度探讨大数据法治化运用的有关问题。

   数据法治,共享与安全是原则

□叶泉

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必须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在数字中国的建设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了数据安全。毫无疑问,数字中国的一切最终都要归结到数据安全上,而数据安全的关键则是数据法治。数据法治的建设不同于传统的法治建设,必须体现互联网的基本特征,符合互联网的实际需要。

互联网的基本特征是共享。没有共享,互联网不可能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就席卷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也正是因为共享,中国这个世界人口大国才能在信息时代弯道超车,成为世界互联网大国。所以,数字法治建设应该把握共享的基本原则,放大共享的优势,让共享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提升国家治理水平。

共享首先是数据信息共享。当前,我国的数据信息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国企、事业单位以及大的互联网企业手中。以往我们总爱说,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持有者,为此我们还专门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在信息时代,除了政府部门,一些领先一步发展壮大起来的互联网企业所掌握的数据信息不仅庞大,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数据政府部门都未必掌握,双方在大数据上的力量对比,政府部门或许并不占优势。“得数据者得天下”,很多互联网企业因为掌握着数据而不免有些倨傲。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纲要旨在打通政府部门的数据壁垒,在政府部门之间实现数据共享。纲要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只能适用于政府部门。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要“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要建设数字中国,就不可能只有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必须有互联网企业的加入。而要打通政府与企业,特别是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信息壁垒,就需要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因为想通过一纸行政命令就强制打通信息壁垒根本不现实,只有经过各方利益充分博弈后的立法,才能奠定打通信息壁垒的基础,也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信息共享目标。

共享之外还有安全。互联网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最大负面问题就是个人的无隐私、透明化。共享与安全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我们需要共享给我们带来更大的便捷,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在共享的同时保障我们的隐私安全。

近年来,我们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方面作了很多努力,甚至在刑法中专门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罪名,但效果却不能让人满意。政府部门也好,企业也罢,都无法克制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冲动,其结果就是客观上造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难以禁绝。严苛的立法都无法保护个人信息的主要原因还是我们的立法没有跳出传统思维,没有体现互联网大数据治理的特点。解铃还需系铃人,网络的问题只能通过网络的手段来解决。数据法治要寻找互联网与法治的结合点,体现网络治理的优势,通过大数据来保护公民信息安全。

最后要说的一点是数据分析。信息时代,数据是自然生成的,人的活动必然带动数据的增长。仅仅收集而没有分析的话,数据本身不会产生多大意义。数字中国需要的不是死的数据堆积,而是活的数据运用。所以数据法治要规范的不仅包括数据,还包括数据分析,这也是传统法治建设中所没有的。

数据法治是法治建设的一个新领域,需要法治新思维。数据法治不只是对传统立法的修修补补,而是法治建设的一次系统化、全面化的创新。

   法律要跟上数据产业发展

□乔新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集体学习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互联网快速普及,全球数据呈现爆炸增长、海量集聚的特点,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都产生重大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把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我国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数据是财产,数据的收集、整理、储存、运用和交换会催生庞大的产业,形成特有的数字经济或者数据产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是数字经济的重要主体。政府可以通过数据的收集、整理,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政府也可以通过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调整国家的产业结构,实现国家经济的转型升级。

但是在发展数据经济过程中,存在一系列值得重视的问题。譬如,在信息收集、整理等过程中,如何处理信息获得者和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在数据交换过程中,如何确保第三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企业建立数据库从事商业经营过程中,如何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现象;企业利用数据进行信用评价的时候,如何防止企业通过调整数据库的信息或者改变数据的计算方法扭曲评价机制,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再譬如,公民在借助于信息库进行信息搜索的时候,如何确保他人的隐私不受损害;如何处理社会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国家未雨绸缪,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则促进我国数字产业健康发展。

同时必须看到,数据产业或者数字经济具有典型的共享特征。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是中国决策者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拟对企业电子商务数据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现在看来,数据本身是企业重要的资产,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越来越重视自己所积累的数据,越来越重视大数据库的商业价值。因此,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法中专门规定大数据的内容。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确保企业掌握的数据不会被滥用,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法律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应当鼓励企业依法开展数据经营活动,但前提条件是企业在数据收集整理和交换的过程中,不得损害个人利益,不得在未经个人同意情况下,将个人隐私纳入企业的数据库并以此从事商业化经营活动。

总之,数字经济发展,改变的不仅仅是中国的经济结构和政府的服务方式,数字经济将会彻底改变中国普通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数字经济将会给人们带来全新体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不仅会催生越来越多的产业,而且更会使人们日常生活变得更加便利。深入研究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于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相信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定会把规范数字经济作为立法的主攻方向之一,针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为我国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陈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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