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李杨:大数据交易的法律保护与风险控制(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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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背景下,《刑法》对隐私的保护尤为重要,这包括两层概念:一是数据思维模式下的隐私保护,二是大数据思维模式下的隐私保护”;

“企业对大数据的交易要考虑到法律保护与风险控制问题,在数据收集时要做到合法、正当和必要”;

……

9月9日,数博会品牌沙龙第十期活动在北京举行。本期沙龙活动由数博会组委会主办,中国大数据产业观察网、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承办,中国大数据律师网、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协办。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助理教授陈冉、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李杨、中央民族大学讲师田刚、北师大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生万方、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中伟五位专家,通过主题演讲的形式,针对大数据交易、个人隐私保护、计算机数据的刑法保护等话题开展深度交流与研讨。

   以下内容为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李杨在活动中所作的题为“大数据交易的法律保护与风险控制”的演讲。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李杨:大数据交易的法律保护与风险控制(附PPT)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李杨

从企业角度来看,在大数据交易对象里主要得注意三个问题:如今,在大家认为法律欠缺、民法通则没有完全确定的情况下,哪些数据绝对不能交易?哪些数据可以自由交易?哪些需要通过法律设计之后,把数据变成合法的才能安心交易?

首先,这会涉及到数据产权边界问题。根据现有法规,三类数据不能进行交易——第一是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第二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第三是未获合法授权或者授权失效的。

司法上有一个基本原则叫“法无禁止皆可为”。从原理上讲,只要国家不禁止的数据都属于企业可自由交易数据,但有一部分数据一定要假设法律前提才能合法交易,它就是“个人信息到底是否属于可采集交易的对象”。

从法律上讲,个人信息的核心特点是可识别性,即通过这些信息直接指向一个具体的归属人。若对个人信息进一步分类,又可以分成两类,一是个人敏感信息,二是个人一般信息,这两部分信息对信息主体本身的利益关联不同,所以法律上对二者保护的力度和方式也不一样。如果要收集信息主体的个人敏感信息,法律要求必须要经过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即明确授权,企业一定要留存证据;收集个人一般信息时,只要信息主体没有明确反对,企业告知即可。

个人信息若要成为交易对象,需假设一个合法的法律前提才能继续往下运作。工信部个人信息保护指南里提到:“从信息系统获取个人信息的个人组织和机构,依据个人信息主体的意愿,对获得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这实际上就为企业运作打开了一扇窗。

那么,企业如何在运转、交易过程当中体现保障了信息主体及其意愿呢?法律上完成两步就能认可——第一步是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知情权即告知他人所享有的权利,告知内容是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告知方式是“普通的注意义务足以发现即可”。第二步是保障个人信息的选择权。选择权最核心的一点叫做“通常的退出机制”,若信息主体有一天不想被收集了,可随时停止。

其次,还需关注大数据安全交易的边界问题。企业在大数据交易过程中超越底线,容易带来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

在数据收集的界限上,目前的法律中提供了三个词,分别是合法、正当、必要。工信部要求“不得将数据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在个人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这些条款看似制约了企业的经营范围,但反过来看,如果个人信息主体知情并授权,那企业的做法就是合法的。这也要求大数据企业在第一次权利数据收集、权利告知时,一定要对使用信息的目的进行精细化的法律设计。

在数据信息使用的实现上,法律规定“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互联网信息的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要停止对个人用户信息收集和使用,并且注销账号”。在停止服务之前,已经收集信息并处理的情况下,如果采集的是原始信息,则要看双方之前的约定;此外,直接认为上面附着的新数据可用。

在数据转移方面,按照工信部规定,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可以向他人提供用户及个人信息。那法律规定的合法界限在哪里?相关文件提出,如需将个人信息转移或者委托到其他机构,要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包含以下信息,转移的目的、转移具体内容加使用范围、接受转移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也就是说以上程序只要符合立法所规定的合法要求,便可以向他人进行数据转移。

   以下为PPT全文: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李杨:大数据交易的法律保护与风险控制(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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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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