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初期应该怎么做?创业初期如何合理节税?
合法性是节税的前提。然而,在会计实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公司的老板无法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税务相关事项,经常提出一些影响避税筹划合法性的要求;一些公司的老板希望通过计划将违背税收立法目的的避税行为合法化;还有一些公司的老板要求将违反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计划中。面对上述种种情况,会计人员必须以明确的态度维护税法的权威,决不放弃原则,为了公司的利益迁就公司,保住工作,不受某些利益的驱使,屈服于公司老板的压力。坚持法制的原则,在整个节税策划过程中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创业初期减税项目的突破:“远离或接近法律法规”
遵守规定是节税工程的基本前提,“不遵守规定”或“贴近规定”是节税工程的基本指导思想。
什么是远离法律法规?远离法律法规,不是违反法律法规,更不是抛弃法律法规。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后,这是最优的选择。
从销售开始。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企业应尽可能推迟对收入的确认。比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当月销售100辆汽车,收入约2000万元。按17%的销项税计算,需要缴纳300多万元的税款。但企业将从本月起立即扣减下月购置税车票。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什么又是靠近法规呢?就是如果税收的规定对企业有利, 就创造条件, 让你的经营行为符合这个有利规定的范畴
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例如, 有一个企业是经营休闲娱乐和度假的, 该场地所占面积相当大, 其中包括很多绿地、人工湖等。如果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那负担是很重的。于是, 该企业的股东又去注册了两家公司, 一家经营花木, 一家经营水产养殖, 再将绿地投资给花木公司, 将人工湖投资给水产养殖公司, 如此一来, 就有大量土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了, 具备了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条件。但三家公司外部形象还是一个休闲娱乐和度假场所, 不影响其经营。
创业初期如何合理节税,节税的具体措施:
一、合理节税,变换企业组织形式
在创业初期, 如果将企业组织形式这项工作放在公司成立之前, 那么选择就是很方便的。例如, 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方案及节税效果比较:
假设上海ABC软件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设立独资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年收入2000万元,费用1000万元,利润1000万元,A公司利润500万元。将转入B公司,具体节税效果比较如下:
分析:无论B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普通纳税人,A公司所承担的增值税都可以扣除,相当于A公司应承担的增值税部分转移给B企业,因此B企业实际承担的税额仅为单一税种的15.51%,计算的税负为1551/500万=3.1%。与A公司相比,B企业的税率为200元人民币,15.51元=184.49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84.49元人民币,为92.25%。
二、合理节税,变革业务流程
创业初期的企业, 销售环节是需要重点把控的节税环节, 延迟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混合销售收入分离等节税行为, 都是在销售环节来下功夫。所得税也可以通过流程改造来节税, 该企业将销售部门剥离出去, 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 以往企业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 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 企业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 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 如此, 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 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在企业创业初期, 采取有效的合理避税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 企业应对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 这样才能有效合理避税, 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及经营方式、结构的调整及合理的财务安排, 以求达到最大程度节税的目的, 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笔者相信, 节税必须合法和合理, 自始至终, 都要把节税的“合法性”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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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初期减税项目的突破:“远离或接近法律法规”
遵守规定是节税工程的基本前提,“不遵守规定”或“贴近规定”是节税工程的基本指导思想。
什么是远离法律法规?远离法律法规,不是违反法律法规,更不是抛弃法律法规。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后,这是最优的选择。
从销售开始。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企业应尽可能推迟对收入的确认。比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当月销售100辆汽车,收入约2000万元。按17%的销项税计算,需要缴纳300多万元的税款。但企业将从本月起立即扣减下月购置税车票。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什么又是靠近法规呢?就是如果税收的规定对企业有利, 就创造条件, 让你的经营行为符合这个有利规定的范畴
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例如, 有一个企业是经营休闲娱乐和度假的, 该场地所占面积相当大, 其中包括很多绿地、人工湖等。如果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那负担是很重的。于是, 该企业的股东又去注册了两家公司, 一家经营花木, 一家经营水产养殖, 再将绿地投资给花木公司, 将人工湖投资给水产养殖公司, 如此一来, 就有大量土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了, 具备了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条件。但三家公司外部形象还是一个休闲娱乐和度假场所, 不影响其经营。
创业初期如何合理节税,节税的具体措施:
一、合理节税,变换企业组织形式
在创业初期, 如果将企业组织形式这项工作放在公司成立之前, 那么选择就是很方便的。例如, 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方案及节税效果比较:
假设上海ABC软件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设立独资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年收入2000万元,费用1000万元,利润1000万元,A公司利润500万元。将转入B公司,具体节税效果比较如下:
分析:无论B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普通纳税人,A公司所承担的增值税都可以扣除,相当于A公司应承担的增值税部分转移给B企业,因此B企业实际承担的税额仅为单一税种的15.51%,计算的税负为1551/500万=3.1%。与A公司相比,B企业的税率为200元人民币,15.51元=184.49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84.49元人民币,为92.25%。
二、合理节税,变革业务流程
创业初期的企业, 销售环节是需要重点把控的节税环节, 延迟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混合销售收入分离等节税行为, 都是在销售环节来下功夫。所得税也可以通过流程改造来节税, 该企业将销售部门剥离出去, 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 以往企业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 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 企业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 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 如此, 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 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在企业创业初期, 采取有效的合理避税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 企业应对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 这样才能有效合理避税, 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及经营方式、结构的调整及合理的财务安排, 以求达到最大程度节税的目的, 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笔者相信, 节税必须合法和合理, 自始至终, 都要把节税的“合法性”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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