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出《民间借贷规定》 P2P行业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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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噜网报道】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共计33条,不仅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借贷双方约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而且对目前发展迅速的P2P网络借贷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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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24%成红线 36%以上为无效

《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规定》将其分成了“两线三区”,第一条线是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24%以下是司法保护区,24%-36%是自然债务区,36%以上是无效区。

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则不受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是一大亮点。之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这次24%是更明确性的数字,显得更具刚性。

首次明确P2P平台担保责任

《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P2P网贷自07年引入中国以来,便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13年以来更是出现井喷式发展,不仅实现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但是由于监管空白,行业乱像丛生,问题层出不穷。

《规定》则首次明确了P2P平台的担保责任,从法律层面规范了P2P网贷行业的宣传和经营。对此,拍拍贷CEO张俊表示,“这是一个好事,从法律的层面对P2P进行规范。第一纯信息中介的模式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二是任何平台,以任何形式提供担保,承诺本息保障,或者在宣传的时候承诺也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安心贷副总裁赵庆云也表示,其实P2P的定位本身就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通过网页、广告等宣传手段模糊表明承担本息担保的平台就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这对避免恶性竞争、规范P2P平台宣传方式等行为都有重要的作用。

P2P平台面临再洗牌

由近期看来,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定调越来越明确,可以说是环环相扣,促进了P2P网贷行业的进一步规范。

(1)7月13号,马云控股的恒生电子的HOMS系统被叫停,整个金融体系中最大的不可控制因素——场外配资这颗地雷被排除。

(2)7月18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给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定了一个基调,确立传统金融机构在这一轮“互联网+”浪潮的地位,支持各种资源入场,明确鼓励上市。

(3)7月25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出台,明确互联网保险机构应提供相应承保服务,并与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4)7月31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明确第三方制度的通道性,严禁拓展为“类银行”机构。

如今,再添一把火,对民间借贷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本次最高法解释明确抵制了P2P行业中年利率畸高(超过36%)的交易,并且通过担保条款可成为维权依据的规定等,进一步加强了对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保护。

“目前P2P平台增信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采取保障本息安全的方式吸引投资者,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多平台为了逃避责任,利用法律漏洞,并未真正与投资者签订担保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此次《规定》明确表明P2P平台公开宣传可直接作为P2P为借贷提供担保的证据,这既为P2P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了至今为止最大限度的保护,也进一步推进了P2P平台的去担保化,推动了行业大洗牌。”赵庆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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