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微博大V推广商品要注明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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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告,该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起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网购时,除了特殊商品外在收到商品七日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此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还对微博有偿推广商品进行了规定。目前很多企业会付费请名人或明星等微博大V为其产品做“推广”,比如让其在网上转发自己企业的微博或者称赞销售的产品质量好、价格公道等,从而达到广告目的。

有些明星转发一条推广微博要价就超过 30 万元,而且在微博中并不会注明是收费推广,如果这些推广存在虚假代言、说昧良心话,那么是否属于违法呢?

根据《办法》,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看来以后名人大V一边收钱做广告一边微博挣名声的好日子没那么容易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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