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方支付拟新规,央妈意欲何为?【业内观点汇总】
7月31日晚,央行突放“炸弹”: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开立、消费限额、转账,以及金融理财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份意见稿一出炉,就引起广泛讨论,比如关于个人单日交易5000元的限额到底是怎么算的?对第三方支付会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央妈意欲何为?创业邦征集了业内多方评论意见,汇总如下,希望能对不明所以的围观群众以及其他业内人士有所启发,也欢迎在评论框留下你的意见。
宿凯,掌贝智能POS的CEO
安全为假,限制为真;抢夺入口,阻碍创新
1、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在线上支付的地位和强力的拓展线下支付,已经逐步培养起了消费行为,在支付环节冲到了银行前面,将银行管道化,实际上导致银行失去了客户控制权和银联失去了清算权。因此,如果第三方支付客户群达到足够数量产业的话语权将完全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公司,同时支付环节利润、金融理财服务等银行、银联赖以生存的盈利基础将被大大削弱。
2.本次政策出台目的非常明确,限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公司类似微信和支付宝与消费者的关系,打着安全的牌限制金额,就使得消费者想要更多在线购物时必须直接走银行及银联的支付通道,让银行和银联再次和客户可以见面。同时,移动线下支付因为都是手机端支付,而手机端并没有硬件验证密钥,也会限制中国的移动支付行业发展,阻碍移动支付创新和互联网金融创新服务。
邓一硕,懒投资副总裁
总体来说是好事,但对支付行业冲击比较大
《意见稿》明确网络支付业务的交易主体、业务范围等,主要思路还是审慎监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避免金融风险在支付机构和银行间进行传递,总体来说是好事,但对支付行业冲击比较大。
1、要求支付机构根据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付款的限额进行区分管理。
这意味着交易限额不是一刀切,而是跟指令验证方式挂钩。简单来说,指令验证方式越安全,交易限额就越高。
目前,《征求意见稿》将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程度分成了以下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额度:
一是,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二是,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三是,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规定仅限于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交易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众在网购扣款时,当消费金额超过支付限额比如5000元时,从支付账户扣除5000元后,超出5000元的部分可以从银行卡账户扣。这样看,消费额度实际没受影响,只是扣款渠道不同而已,对用户网购影响不大。
与此同时,对于扫二维码支付则没有限额。
《意见稿》反映的监管层思路很清晰,就是希望借此引导支付机构提高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保护用户资金支付过程的安全。
2、《意见稿》对支付账户进行了分类:
《意见稿》根据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额进行分类,将支付机构的个人支付账户分为综合类支付账户和消费类支付账户来分别管理。
综合类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而消费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开立这两类不同账户要求不同的身份核实。开通综合类支付账户的条件是,支付机构需要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对客户的身份核实。如果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话,需要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
开通消费类支付账户的要求低一些,支付机构可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但需要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
《意见稿》还对两类账户的余额的付款交易做出了额度的限制。
3、压缩支付机构业务范围,要求其回归通道本质,禁止涉足银行业务
一是明确支付账户的资金性质不是存款。
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商业银行货币存款,其实质为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
二是明确支付机构禁止涉足银行的业务。
《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
三是明确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要求各项资金收付业务均应基于其银行账户办理。这将大大压缩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对支付机构冲击比较大。
4、对互联网金融的溢出影响
《意见稿》互联网金融也有影响,《意见稿》明确“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现行的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可能会有所改变,因为第三方支付要回归通道本质,不再能承担托管和系统内的转账功能,所以,现行模式会演变成第三方支付加银行托管模式,或者直接演变成银行存管或者托管模式。
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平台会加速接入银行存管或托管,而不满足银行存管或托管接入要求的平台可能会受到影响。
常大维,哆啦宝创始人兼CEO
有两个点比较新,其他并没太大新意
第一是不允许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这个对一些互联网金融类公司影响比较大,但是央行的一贯政策。央行最不愿意看到支付公司有银行吸储功能。
第二是继续加强对虚拟账户的监管。比如支付宝类有账户的。这个出发点还是用户资金安全。什么年20万和每天5000全是这类账户。对网关类银行卡支付和快捷支付没有做更大的限制。
对虚拟账户类业务的管理和限制,这个是央行非常一贯和明确的方针,把虚拟账户定义为客户预付价值,那当然和线下预付卡管理要求对应了。别忘了线下预付卡账户余额就是不超过5000。这部分内容,对于想把支付账户做成类银行账户的支付机构,是非常大的打击。直接最大影响的是某宝,别的支付机构基本上没有资格说自己是苦主。影响面较大的是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所谓资金托管的。
所以看来央行的意思是支付就做支付,最好别发展银行业务。短期对互联网金融影响大,长期估计支付公司都想做银行了。对用户没什么影响。
易欢欢:宏源证券研究所执行所长
哪能因为洗澡水脏,连孩子也泼出去???
冬奥成功的今天,我高兴了一下,又觉得很难受,因为刚看到出台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初始一看以为是2010年之间的老文件,后来使劲揉眼确认日期,居然是在互联网+背景下刚刚出台的文件。
1、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蓬勃发展,从当年几百亿到现在十余万亿的规模体量,从广告展现开始涉及到交易,而且单个用户的客单价从几十元到成百上千到未来的过万元,从个人市场走向企业市场,第三方支付功不可没,当前没有采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限额放在5000元/天,20万/年,一台iphone都买不了,我想给冬奥会捐21万估计还的让我分两年捐,基本上把行业发展空间全部封死 。
2、支付的真正核心是通过促进更多人的使用,从现金交易走向透明化不可抵赖的线上交易,让资金流中真实的交易累积所有客户的信用情况,建立中国的信用体系,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在人脸,声音,指纹,虹膜等身份识别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支付的开户功能依旧要依托传统面对面而且互联网上都非常繁琐何况进入到移动互联网时代,这不是促进客,而是阻止和大幅提高门槛。
3、这一轮互联网+革命的本质,是在于互联网与金融融合后深入服务到实体经济的真实商业环境中,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在于第三方支付为互联网企业提供存贷汇理财的基石功能,如何第三方支付只能消费,其他业务全部切断,这么一搞基本上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不用干了,互联网+也可以休息了,转型和创新也可以不要想了。哪能因为洗澡水脏,连孩子也泼出去???
江南愤青:仁和智本资产管理合伙人
最新支付意见稿伤害了谁?(本段节选自江南愤青“江南1535”公众号,其个人微信号:lpjhchen)
最受伤的一定是第三方支付,许多第三方公司雄心勃勃想建立独立账户的思路收到极大的挑战,其实是挺悲情的,第三方支付是极为讲究场景应用的商业模式,在两家独大的支付世界里,其他支付公司好不容易可能找到一条可能性很大的出路,结果迎来了这个监管方案,具体也不知道如何评论了,我对支付的理解,在很多年前的几篇文章里,也都写了,我本来就不是很认同支付这个行业本身有什么太大的出息,具体还是去看文章吧(2014年文章《我看微信和支付宝大战》,2014年书籍《支付革命》),这里就不落井下石了。
这里到是想重点强调的其实是第二个很大的受伤者其实是P2P,目前来看,这个方案对P2P的影响还是很大的,虽然监管层很尽力的想规避这个问题,但是事实上现实看来难度很大,我们先看原先的P2P的第三方支付的商业应用,本质其实是大量的支付公司通过制度设计,为P2P构建了一个托管账户系统,大量投资人的钱进入到这个托管账户,然后每个人都拥有了一个虚拟账户,对于P2P公司而言,这个托管账户也是一个虚拟账户,募集满了以后,第三方支付按照P2P公司的指令把资金打入到指定的借款方公司里去。
这个概念里,其实如果理解不偏差的话,P2P公司可能就无法开设这个托管账户了,虽然可以给投资人一个虚拟账户了,但是个人的虚拟账户一年的累计投资额度最多是不能超过20万的,所以,事实上投资的行为就必须得改成第三方支付通过绑卡的方式直接扣减个人银行里的钱到先到P2P在第三方支付的一个临时归集账户,然后再募集期满之后,必须一笔头划转到借款方在银行里开设的托管账户或者监管账户,第三方支付就真正成为了通道型支付了。从而意味着过去P2P业内通行的第三方托管的模式就意味着不再可行了。
这里很明显的结果,先说坏的说的话,坏的结果就是原先通过第三方支付构建虚拟账户的方式是可以让大量投资人的钱进入到虚拟账户里,然后在需要用的时候提现,而在虚拟账户里进行划转、交易、消费的时候,其实都是支付公司自己内部交易的,这种不涉及银行的网关交易的内部清算方式,成本会很低,但是这个文件出台意味着,支付公司内部的清算行为就被明确压制了,使得一个投资人累计超过20万以上就必须过银行网关交易,这个时候,成本就会变得很高,举例就是过去一个人投资一千万,只要充值一次以后,在支付账户里余额就是一千万,只要不提现到银行卡,那么支付清算成本就会很低,现在的话,因为最高只能20万,意味着超过20万以上部分的投资赎回,都必须过银行,从而产生很大的支付费用。这个问题会极大的增加业务成本。
那么这里就可以解答很多人以前的困惑,为什么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成本以及信用卡还款为什么经常能及时到账,比银行服务还好,事实上这里就是涉及到了一个不是很公平的竞争,第三方支付通过直联每家银行的方式,使得他自己成为了变相的清算机构,A银行转账到B银行,其实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无非也还是内部自己记账的问题,成本很低,且相对方便简单,而银行之间交易则是必须通过央行统一的清算机构进行清算,大额、小额都有收费规则和标准,同时还有受到一些清算中心的交易时间限制,所以,反倒障碍较多,不如第三方支付更为便捷方便,甚至很多银行反向都去借第三方支付来完成跨行交易,变相也加剧了第三方支付清算内部化的过程。
如果理论上说好的话,就是从投资人保护角度来看,由于这个方案打掉了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最终第三方支付只能开设一个临时归集账户,在资金募集完毕以后,就需要直接打款到银行,银行在根据相应的监管或者托管协议,把资金发放到具体借款人的账户里,使得P2P平台的流程至少理论上更为规范,也进一步降低了平台触碰资金的可能性,对于投资人保护是的确加强了,其实这个监管方案,跟央行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很大程度上是一脉相承的,在那个文件里提出了P2P要求银行托管,所以也为这次征求意见稿打掉第三方支付的支付账户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只是从实际角度看,我个人的顾虑在于两个,第一个是银行到底有多大的决心来进行P2P的托管,第二个就是托管的成本到底有多高,现实的情况,我感觉两个都不太乐观。所以,也是这个方案目前可能会受到的阻力最大的对方,并不容易解决,方案的落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是否能及时跟进,如果银行还是跟以前一样慢悠悠的无所谓,那么这个方案可能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反之,就会很快落地。
总的来说,就上述情况来看,这个方案对P2P的平台影响应该有利有弊,关键取决怎么看,一方面屏蔽和淘汰了大部分实力不够的公司,为市场有序竞争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另外一方面弊端就是银行的话语权增加,对于带有很大程度上同业竞争的对手而言,这一定不是很好的事情,另外由于银行的相对较慢的效率,审慎的经营方式,都会大大减缓P2P的业务效率。P2P今年会迎来很大的洗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