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监管细则意见稿公示,终结保本保息的“忽悠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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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一,银监会会同其他部门出台了P2P网络借贷监管细则意见稿,这次出台的“监管细则意见稿”不仅考虑了对行业如何监管,也考虑了“如何有效监管”这一命题。外界普遍认为,意见稿与央行指导意见一脉相承,尤其在最近打着互联网金融名义的非法集资事件较多的情况下,出台也很及时。
具体来看,意见稿首先规定了互联网为主要渠道,即信息中介性质。
点融网郭宇航认为,“去年监管层先后明确的四条红线和十条基本规则等一些基本规则,对P2P的信息中介身份早有明确。而最终落定细则,可以说是让一些还抱有幻想的平台,还在用传统模式做互联网金融的一些机构,放弃幻想,踏踏实实开始转型。当然,要让平台都踏踏实实地只做信息中介平台,还是需要非常多的配套措施必须要跟上的。”
其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各类线下P2P及代理理财产品销售将被禁止经营。

这一做法可能也是考虑了此前e租宝和大大集团在投资环节的问题。未来P2P在线上的投放及广告业务端将更加激烈,进一步推升平台的获客成本。对于线下业务进行了严格限定。任何类似于销售职能的线下网点,监管层似乎已经禁止设立。这对于线下为主的平台具有重大影响。接下来这点主要要看接下来的过渡措施的相关规定。

第三,实行备案制,地方金融监管。备案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突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将P2P网贷的具体监管放到地方金融办,这个正是考虑到P2P的业务发展大多在地方,只有结合地方金融才能实现更有效地监管。由地方进行具体监管的话,其实既反映了现实,也更贴近现实。银监会的人力非常有限,很难做到遍布全国的几千家平台的逐一的监管,所以这也是和大家的预期相似,由地方上的金融主管部门来进行属地化的管理,其实是更为可行,更贴近现实。

由金融办监管还有些好处,首先,对当地的情况它了解,第二个,它可以调动当地政府的一些资源,也更容易。第三,实际上,金融办现在的参与监管,更多的也是作为一种主管部门的指导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来管,所以这个和它事无巨细的对每个平台监管也是不一样的。对地方上的非银行的这种类金融机构,金融办有了非常丰富的监管经验,从小贷担保,典当行,这些其实金融办是驾轻就熟的,对于没有银行牌照的P2P平台来说,都有非常相近的地方,他们有现成的经验。另外,作为金融办的监管,它其实可以掌握的弹性也会更大,对于金融创新来说,也许也是一件好事。

第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细则第一次对P2P标的做出了具体的要求,要求平台标的小额,限制借款集中。要求标的小额可以避免样本误差,如果单一借款方借款数量过大,就会造成样本数量不足,这就将使得“坏账率”等统计学工具失去意义,让网贷平台因此承担更大的风险。 同样的,限制借款集中也是考虑到贷款集中在某一个特定行业、地区、客户或类型所带来的风险。例如在投资者教育方面。如何能让投资者在P2P平台上发生坏帐后,投资者能接受风险自负,目前来看,投资者还是不太能接受的。
第五,实行银行资金存管。对于资金存管合作的平台,银行对其在平台背景、运营状况、坏账率等方面,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在此情况下,资金存管隐形门槛提高,此规将加速行业洗牌。

业内人士认为,至于最终监管提出是“存管”,而不是“托管”,这个反映监管层更加务实。托管意味着银行必须对每一笔交易进行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海量的交易量来说,以银行现有的情况,基本上是不太可能做到的。因为它可能收的托管费用还覆盖不了成本。而且,P2P毕竟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银行对什么样的P2P公司可以接入银行,可能在早期会缺乏判断的手段。一旦接入监管后,一些新生的P2P公司会利用银行的旗号,去做增信,为自己做背书,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容易会把矛头指向银行。银行可能不愿意承担这样的信用风险。不过,银行提供存管是完全可以的,而且,通过存管,监管层也可以更好的了解到P2P的规模等等重要的行业信息,也可以为监管提供决策参考。

对于细则的总评

首先,无论是通过备案制的监管方式,还是通过负面清单的监管形式, 外界都能看到监管层对于整个行业呵护的态度,就是说希望行业健康发展的这么一种期许。在这么一个细则中,是可以能够读到这些监管者苦心的,这是一个定调,就是说,监管层首先还是鼓励行业发展的一个态度。

第二,在鼓励的同时,对于一些明显的违规和被很多不规范的平台用于作为非法敛资的这么一种手段的一些做法,得到了明文禁止,使得未来不规范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平台生存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原来无法可依的这么一种局面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使得一些非常显而易见的违规变得没有藏身之地,这实际上是正本清源、去伪存真的这么一个过程,这是第二个积极的方面。

第三,不设具体的门槛,实际上更多体现了一种监管的自信,实际上跟国际上的趋势也是相吻合的,银监会这么做,也可以继续对创新留有空间,可以帮助行业未来不断演化发展,这点是非常积极的意义。

此外,银监会对于P2P的管理,基本上沿用了金融机构的分业管理的思路,这里面的体现在于P2P不得销售理财资管基金,保险信托,不得股票配资等等,所以这就是意味着混业,不仅在银行业没有开放,在P2P平台上也将得不到支持。所以这是看到的一个管理层对于金融监管的一个大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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