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两会提案:制定智能家居国家标准、修订《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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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雷军认为智能家居是我们不能错过、也不应该错过的机遇,有必要将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国家标准提升至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高度来考量。

3月6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董事长兼CEO雷军提交了《关于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的建议》和《关于继续修订〈公司法〉改善创业环境的建议》。

一、关于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的建议

雷军表示:智能家居大爆发给了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机会,是我们不能错过、也不应该错过的机遇。我们不能因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的滞后制约了行业发展。

因此,雷军认为有必要将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国家标准提升至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高度来考量。为改善智能家居产业环境,规范行业竞争,共同把智能家居产业做大做强,切实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他建议在国家标准委的主导下,由行业主管部门工信部牵头,按照急用先立的原则,加快制定智能家居行业标准,以促进智能家居产业健康发展。

同时,雷军建议,应开展物联网跨界创新重大应用示范,以点带面,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各行业对跨界融合创新的研发投入,开展物联网产业创新工程的重大示范应用,推动关键技术突破和创新成果产业化。

二、关于继续修订《公司法》改善创业环境的建议

在此提案中,雷军提出了两方面的建议:

1、关于人力资本制度和企业清算分配制度的修法理由及建议

理由一:目前《公司法》没有认可人力资本制度,股东只能以物力资本出资(即现金、实物资产等具备转让价值的资产)来获得股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等同其出资比例,创始人通过管理承诺所获得的股权没有法律依据。

理由二:创业投资模式以投资人、创始人出资义务不对等为基础,在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时,也往往有投资人可以先行收回投资本金的制度约定。但是,《公司法》依据同股同权的原则,在不承认人力出资的基础上,严格规定企业清算以出资(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没有给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提供空间。

因此,雷军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人力资本出资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或者,也可以不做制度性修订,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以区分出资和股权为两个不同概念,并通过“但书”的形式开放股东间约定股权比例的自由空间;另外,在公司清算环节,赋予公司股东自由约定剩余财产分配方式的权利。

2、关于库存股和股权回购的修法理由及建议

理由:目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自由约定回购自身股权的规定比较模糊,《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只列举了一些公司应该回购的情形,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操作程序复杂、要求严格、很难执行。但回购股权是公司建立库存股的一种重要方式。

雷军建议:允许公司持有自身股权,其方式可以是在公司发行股权时预留部分股权,以及公司成立后回购股权等;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自身股权作出明确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经营需要,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股权进行回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事由明确扩张至购买可回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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