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处罚书延迟20天后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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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按照中国的法律流程,这份《处罚决定书》之前就已下发至高通处,最终在20天后公布于众。

3月2日,国家发改委在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子站上公布了业界期待已久的、针对高通反垄断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这份处决书落款处标明的日期是2015年2月9日。

据了解,北京时间2月10日,高通公司与中国发改委一前一后发布公告,高通公司被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的高额罚款,并公布其主动要求整改的内容。高通表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就在3天后,高通就将罚款全额上交至中国中央财政的指定账户。这意味着,按照中国的法律流程,这份《处罚决定书》之前就已下发至高通处,最终在20天后公布于众。

有关法律业内人士认为,之所以不能在第一时间发布处罚全文,是因为在原有的《处罚决定书》之中,包含了大量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根据企业要求和具体情况,予以删除,“这项工作比较费时,所以耽误了一些时间。” 但也有法律业内人士认为《处罚决定书》披露的信息有限。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校长吴韬在内的业内专家看来,除了对商务部负责的经营者集中案例附条件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情况予以公开,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未强制规定所有反垄断案例都必须公布处罚全文。此前,包括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在内,大量案例也并未公开。之后,在包括学者和相关企业的各方要求和压力下,才逐步予以公开。“其实在高通已经认罚的情况下,最大的压力已经去除。公布《处罚决定书》的最大压力在于,这一决定的专业性是否能经得起推敲和质疑。”吴韬说。

《处罚决定书》全文包含三个重要部分: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处罚决定书》用近20页较为详细地说明了为什么处罚高通,以及处罚的依据。与2月9日发改委公布的公告相比,这个版本用数据和部分证据更为详细地做了进一步的分析。涉及整改核心商业模式的第三部分指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

或许与欧盟动辄四五百页的经济学分析和严谨推论相比,二十页的《处罚决定书》微不足道。也并未明确定义接下来类似的收费按照怎样的比例收才是合理的。但就像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反垄断法博士、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照峰在公开写给客户的法律速递中所提到,由于有效地决定了高通的许可费水平,发改委已经比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走得更远。因此,从这个公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发改委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干预是有限度的。

吴韬认为,应该肯定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推动此案所做的贡献以及在全球内的尝试。笼统来说,其他国家在处罚高通过程中,主要是解决了“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中的“无歧视”,中国的反垄断机构主要解决了“公平”、“合理”的许可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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