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新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成为重点
据新华社电为落实中国证监会17日发布的新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19日发布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新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成为此次修订的重点。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公司遭立案调查期间责任人不得减持
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新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成为两大亮点。新规则将投资者和市场反应最强烈的欺诈发行和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违规事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要求。
为防止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在被立案稽查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违法违规责任,新《上市规则》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后、形成案件调查结论之前,应当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并明确具体实施程序,以确保相关责任主体在需承担责任时有相应的财产可供补偿受害的投资者。
恢复上市标准等同IPO
针对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新《上市规则》规定,在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恢复上市。
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按照高于借壳上市但低于IPO的标准制订了重新上市条件,为退市公司重新回到交易所市场提供了相对宽松的途径。但部分市场意见认为,重新上市条件低于IPO条件,可能滋生恶意或随意退市、形成监管套利等现象,实际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考虑到目前我国不同市场层次间建立顺畅转换机制的条件已经具备,新《上市规则》对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调整,按照主要指标等同IPO条件的原则作出规定。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交所对新《上市规则》生效前已退市公司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适用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上交所拟修订退市配套规则
据新华社电上海证券交易所19日宣布,为配合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在发布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的同时,就重新上市、退市整理期业务、风险警示板交易等退市制度相关配套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针对退市公司的不同退市情形,对其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作出差异化规定。对于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两类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将全面纠正违法行为作为受理其申请的前置条件。
意见稿对于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强制退市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选择,以保证退市工作平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