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汽车租赁平台的法律问题

我是创始人李岩:很抱歉!给自己产品做个广告,点击进来看看。  

互联网金融次年,热度仍是不减,即使自去年10月以来,P2P平台倒闭和跑路事件频频出现,P2P一度成为民间贷款有去无回的代名词。但是,行业洗牌既已成大背景,一些P2P平台的运作模式也出现调整,比如在汽车租赁行业,就出现了想吃“螃蟹”的P2P汽车分享公司。以凹凸租车、AA租车、友友租车、PP租车和宝驾租车领头的P2P汽车租赁平台正打造一种汽车租赁P2P新概念——基于P2P的汽车租赁平台,平台本身并不拥有车辆,而是将私家车主闲置的汽车做整合,将信息挂到平台上,和有需要用车的朋友分享,从而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获取额外收入。这个理念源自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市名为“mobility as a service”(缩写为MaaS)的概念,其核心是一个结合了天气、路况等信息的移动应用程序(App),人们通过该App的引导来选择交通工具出行——即自行车、轻轨/火车或“共享汽车”。

P2P汽车租赁可以使市民以最佳效益来提高生活质量。但是,在现行的法律设计中,P2P汽车租赁平台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刑事法律风险:平台运营商可能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为非法经营罪带来了极大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应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而“国家规定”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是完全一致的,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种概括式的表述,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通过解释将更多的非法经营行为视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我国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包括客运和租赁)采用较为严格的管制,租赁汽车业务同样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服从当地政府对租赁服务经营者的管理,以上海为例,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需要:(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还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因此P2P汽车租赁平台在将车辆投放市场时可能面临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第二,行政法律风险:租赁车辆可能会被视为“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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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建城〔2006〕12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安委发〔2010〕2号)以及《交通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和工作长效机制。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涉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并可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扣押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出租汽车,并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不过,笔者认为,在出租车经营市场中,政府不应单一依靠对出租车市场进行牌照控制来加强对出租车市场的监管以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而应该培育像P2P汽车租赁平台这样的新生竞争力量来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给予P2P汽车租赁平台适宜的生存空间,多用法律手段,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

当然,政府可以对P2P汽车租赁平台的准入门槛作出规定,例如在注册资金、安全性方面做出硬性要求。以确保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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