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布网约车征求意见稿:须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DoNews 10 月 28 日消息(记者 周勤燕)长沙市今日发布《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长沙市户籍或者在长沙市取得居住证;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为湘 A 籍 7 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轴距达到 2650 毫米以上或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 12 万元以上。
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长沙发布《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以下为网约车细则节选: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湘 A 籍 7 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 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 “预约出租客运”;
(三) 车辆档次、价格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轴距达到 2650 毫米以上或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 12 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 250 公里;车辆具备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 配备安全气囊,前、后座配备安全带;
(四) 车辆排放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 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 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有关规定,且符合行业运营安全有关标准要求;
(七) 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 50 万 / 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
(八) 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 1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九) 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或巡游车;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长沙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证;
(二) 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五) 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 申请之日前 5 年内在我市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与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的记录。
前款第 (三)、(四)、(五) 项,由公安部门核查并出具证明。第 (六) 项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
以下为合乘车细则节选:
第三条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第八条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合乘出行提供者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人合乘的里程,计算能耗成本费用和路桥通行费,分摊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每名合乘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