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官方裁定比特币是财产而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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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孔军 编译

北京时间3月26日凌晨消息,美国国税局周二指出,比特币在美国税务系统中被认定为财产,适用规管股票和以物易物交易的规则。

这是美国国税局首次就比特币问题的实质性判定。国税局在周二发布的指引将为投资者带来更大确定性,同时确定了比特币的可能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这份指引,以1美元买进的比特币如果被用于购买价格为2美元的咖啡,将触发对购买者的1美元资本收益,咖啡店从中得到的收入将是2美元。

在面临将比特币认定为货币还是财产时,美国国税局选择了后者。纽约大学的税法教授约书华-布兰克(Joshua Blank)在2013年12月的一次访问中曾说,“危险之处在于一个类似现金经济的电子黑市的诞生。这也是美国国税局希望避免的情况。”

作为最流行的一种电子货币,比特币于2008年出现在使用中本聪这个名字的一名或者是一组程序员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比特币网络使用一份公开总账来记录基于化名系统的所有交易,这种技术上的突破使得买入和卖出都可以在没有一个类似维萨和西联这样可信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进行。

大量功能强大的电脑被用于记录交易,防止同一货币被重复使用,并通过名为挖矿的过程来生产新的比特币。这一设计使得很多早期的比特币参与者成为以美元价值衡量的富翁。

2013年初,大量新人开始参与比特币交易,其价格在之后有50倍的增长,在2013年12月早些时候达到1比特币兑换1200美元的峰值。根据行业指数CoinDesk比特币价格指数,周二上午时候的比特币价格是577.11美元。

根据美国国税局的指引,比特币投资者将被视作等同股票投资者;持有比特币超过一年再出售的情况下,将适用更低的资本收益税率,这种情况下的最高税率是23.8%,相比之下,持有周期不足一年出售的财产最高适用43.4%的税率。

对那些蒙受交易损失的投资者,美国税法允许纳税人从任何资本收益中扣除这部分资本损失;纳税人还可以从当年的一般收入中扣除最高3000美元的资本损失。

和股票一样,比特币的交易者将适用一组不同的规则,将不允许过程中的资本收益处理。比特币挖矿者将被要求以应税收入的类别来报告其收益,其价值将以比特币被挖出当天的价格来判定。如果挖矿是经营内容的一部分,挖矿者将需要缴纳薪酬税。

根据指引内容,美国国税局将要求纳税人以类似股票交易和向独立承包商进行付款类似的格式向其提交信息。指引从发布之时即时生效,在覆盖未来交易和报税的同时,也追溯过往交易。

国税局在通告中说,只要报税人可以为任何不足的税款支付以及没有提交申报给出“合理的原因”,将对在指引发布当日之前进行过交易的纳税人给出罚款上的减免。

在国税局的指引发布之前不到三个月,全国纳税人权益代言人尼娜-奥尔森(Nina Olson)曾表示,国税局应该就数字货币交易发布一份纳税人指引。

在国税局内部以独立办公室方式为全美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尼娜-奥尔森在1月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说,“就他们被要求遵循的规则向公众做出说明是政府的责任。就纳税人应该在何时,以及如何报告数字货币交易的收益和损失这样基础性的问题缺乏明晰的答案,可能对避税行为形成鼓励。”

延伸阅读:

五部委:比特币不具与货币等同法律地位 谨防洗钱

腾讯科技讯(乐天)2013年12月5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近日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通知对比特币定性,称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通知还指出,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以下为央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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