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规范电子数据 朋友圈微博内容可成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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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ews 9月20日消息 (记者 刘莹)近日,从最高法网获悉,朋友圈微博等信息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公检法机关有权依法定程序,向单位和个人调取涉案人员上述平台的信息,该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电子数据包括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在电子数据的移送和展示方面,《规定》强调,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技术问题作出说明。

在电子数据保全方面,《规定》指出,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通过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结电子数据,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方式方法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保护。

据悉,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很长时间里没有把电子证据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来认定和使用,也没有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直到2013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时,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才得以明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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