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定位信息中介
DoNews 12月28日消息 中国银监会今日公布了网络借贷(P2P)信息中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称对网贷行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管理模式,明确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其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并对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予以规定。
《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业务经营监管方面,银监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在制度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资金安全方面,银监会要求网贷机构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
银监会称,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信息披露方面,网贷机构需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并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
对于网络小额贷款,银监会认为,其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银监会下一步将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办法另行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