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再回应滴滴优步合并:如具限制竞争效果将调查
DoNews 8月17日消息(记者 周勤燕)商务部今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关于滴滴、Uber 合并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营业额后依法申报。如果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集中,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沈丹阳同时强调,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第四条,经营集中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对于滴滴、Uber 合并案目前进展如何?商务部是否认为滴滴、Uber 符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申报要求等问题,沈丹阳回应称,关于滴滴宣布与与 Uber 全球达成战略协议这件事情,依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采取营业额标准。商务部公布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规定了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方法。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营业额后依法申报。如果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集中,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集中之前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公开数据显示,滴滴 2015 年在华净收入超过 60 亿元人民币,超过所有经营者在华收入的申报标准 20 亿元; 但优步中国 2015 年会计年度净收入可能不足 4 亿元。若这一数据属实,意味着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案尚未达到审批标准,其合并案将不须申报反垄断审查。
关于未申报的问题,滴滴方面在宣布合并时称:“我们认为,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
8 月 1 日下午,滴滴出行宣布与 Uber 全球达成战略协议,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滴滴出行和 Uber 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根据彭博社的报道,收购后的新公司 市值高达 350 亿美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