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喜剧人》制作方与东方卫视正式“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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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ews 10月11日消息(记者 宋巧静)今日,《欢乐喜剧人》制作公司欢乐传媒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欢乐喜剧人》第三季不会在东方卫视播出,并警告东方卫视不得再以《欢乐喜剧人》的名义进行任何宣传、招商、筹备及制作工作,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欢乐喜剧人》首播于2015年4月,由欢乐传媒出资,核心制作团队由平台方东方卫视组建,是欢乐传媒的核心IP。此前两季收获了不错的口碑,收视率也在前列,但因为合作双方的关系紧密,《欢乐喜剧人》节目IP的归属问题,一直模糊未定。

关于二者“分手”的原因,欢乐传媒在声明中指出,《欢乐喜剧人》第二季于东方卫视频道播出完成至今达六个月,此期间欢乐传媒多次试图寻求与东方卫视洽谈《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的合作事宜,但一直无法得到东方卫视的积极回应。而在期间不断在行业内传出东方卫视将独立运作《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的负面信息。

至2016年10月9日期限届满,东方卫视不但对欢乐传媒的函告所有事项不予理睬,反而在向广告客户发出的“2017年东方卫视广告招商会邀请函”中继续将《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称为东方卫视节目招商的“四大金刚”。因此不得已单方面决定中止合作。

以下为欢乐传媒声明全文:

欢乐传媒下属北京欢乐嘉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及喀什欢乐嘉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欢乐传媒”)主要从事喜剧类电视综艺节目研发和投资制作。欢乐传媒在完成前期策划和节目模式研发的基础上,并且确定了参赛喜剧人团队和主持人人选后,于2015年1月4日与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卫视”)签订电视节目《欢乐喜剧人》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就《欢乐喜剧人》制作、出品及运营之整体事宜达成协议。

《合作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等约定:节目总投资全部由欢乐传媒支付,用于支出节目制作、宣传及推广费用、邀请嘉宾明星费用、节目的创作费用和喜剧团队演出费用等;第四条“著作权”条款明确约定:欢乐传媒拥有该节目于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及其它权益;合作协议第一条第15款约定:第二季和第三季节目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欢乐喜剧人》第二季于东方卫视频道播出完成至今达六个月,此期间欢乐传媒多次试图寻求与东方卫视洽谈《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的合作事宜,但一直无法得到东方卫视的积极回应。而在期间不断在行业内传出东方卫视将独立运作《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的负面信息。

鉴于《欢乐喜剧人》第三季播出时间日益临近,欢乐传媒特别致函东方卫视,如仍有意继续合作《欢乐喜剧人》第三季必须于2016年10月9日前与欢乐传媒正式签署相关的补充协议,如到期未能达成签约,东方卫视应立即终止以电视节目《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的名义进行任何的筹备制作、招商及宣传,否则东方卫视将承担相应的违约及侵权责任。但至2016年10月9日期限届满,东方卫视不但对欢乐传媒的函告所有事项不予理睬,反而在向广告客户发出的“2017年东方卫视广告招商会邀请函”中继续将《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称为东方卫视节目招商的“四大金刚”。

2016年10月10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所”)受欢乐传媒委托,就《欢乐喜剧人》第三季节目的相关事宜向东方卫视发出《律师函》,正式函告东方卫视如下事宜:

1、欢乐传媒独立研发和策划了大型真人秀节目《欢乐喜剧人》,独家拥有该节目模式。

2、欢乐传媒拥有《欢乐喜剧人》节目于全球范围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及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出版、发行及各种形式许可他人使用之权利等。

3、欢乐传媒将不再与东方卫视继续合作《欢乐喜剧人》第三季节目。

4、东方卫视在未取得欢乐传媒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独进行《欢乐喜剧人》第三季节目的筹备或制作,也不得擅自利用该节目进行广告招商。东方卫视应当立即停止宣传、招商、筹备及制作《欢乐喜剧人》第三季节目。否则,东方卫视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东方卫视不得在即将举办的2017年东方卫视广告招商会上利用《欢乐喜剧人》节目进行宣传和招商。对于东方卫视已经对外散布的侵权宣传资料,东方卫视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销毁,并避免进一步给相关市场带来混淆。

鉴于以上事实,欢乐传媒郑重声明如下:

1、电视节目《欢乐喜剧人》系由欢乐传媒独立研发和制作,独家拥有该节目模式并拥有全球范围著作权。

2、电视节目《欢乐喜剧人》第三季欢乐传媒正式宣布不会在东方卫视频道播出,欢乐传媒将怀着开放的态度欢迎有意向播出该第三季节目的所有平台洽谈合作事宜。

3、东方卫视即日起不得再以《欢乐喜剧人》的任何名义进行任何宣传、招商、筹备及制作工作,否则欢乐传媒将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对《欢乐喜剧人》节目享有的权利,要求东方卫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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