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约车细则落地:持半年以上居住证可做司机
DoNews 11月1日消息(记者 周勤燕)昨天傍晚,杭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今天起,新政将正式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细则》中对网约车司机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范,即取得杭州市户籍,或在杭州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 6 个月以上,或在杭州市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2 个月以上的人员。
《细则》规定,要获取网约车司机资格必须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且对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做出如下要求: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自申请考试之日起前 3 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10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共收到528条意见和建议。由于很多意见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所以梳理为95类意见,其中66类意见予以吸收采纳,各类意见的采纳率将近70%。(完)
以下为细则节选:
(八)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 “预约出租客运” 的 7 座及以下乘用车 (微型面包车除外);
2. 新能源汽车 (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轴距达到 2600 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 250 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 2700 毫米以上或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 12 万元以上;
3. 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 5 年;
4.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5.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6. 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未安装顶灯装置。
(十五)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 6 个月以上,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12 个月以上;
2.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3.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4. 无暴力犯罪记录;
5. 自申请考试之日起前 3 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十八)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3.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地,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4.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相关保险方案对社会公布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5.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网约车运营服务标准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足额配备客户服务人员,24 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诉或相关部门交办投诉件后,应当在 5 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6.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 15 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7.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乘客需要提供电子或纸质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
8.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向约车人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9.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10.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站点候客 (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11.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中途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12.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二十三)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由驾驶员预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
2. 免费互助或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需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程不计时原则,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 50%;
3. 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 4 次。
违反前款规定,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均属于网约车经营,相关平台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约车相应的经营许可或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