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专车司机恶意刷单被判诈骗罪 最高获刑1 年
DoNews 5月16日消息(记者 周勤燕)滴滴今日向外界透露,2015 年 9 月,滴滴专车司机王某、董某等人因恶意刷单、非法套取补贴获利,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日前,涉案 4 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分别被判处 8 个月至 1 年有期徒刑,并各自缴纳罚金 1000 元。
滴滴介绍,此前,北京海淀检方也对利用 “滴滴打车” 进行刷单套现诈骗的常某提起公诉,按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 个月,并处四千元罚金,全部非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据了解,滴滴快的自出租车打车软件竞争时期就已遇到刷单作弊挑战,在与其持续博弈的过程当中,积累了许多运营和技术上的经验:持续通过技术、大数据和运营规则提高刷单作弊门槛,设立奖惩机制并定期筛查,对发现有刷单作弊行为的专车司机进行处罚,并积极向公检法机关举报刷单行为。
2015 年 4 月和8 月,“滴滴出行” 分别向北京、上海公安机关报案:有部分账户异常,存在一人同时担当司机、乘客两重身份,出现多单司机与乘客账户重复、虚构打车交易的现象,公司怀疑可能有部分专车司机存在恶意刷单的行为。2015 年 9 月,北京海淀警方与上海普陀警方分别以涉嫌诈骗罪对常某、王某等人进行了逮捕。
今年3 月和 4 月,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和上海普陀区检察院分别对涉案人员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常某、王某等相关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8 个月至1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每人人民币一千至四千元不等,所有非法所得全部发还被害单位。
滴滴称,之前可能有很多人认为,刷单骗补仅仅是道德或者违规问题,被平台发现了顶多就是封禁账户或者罚款而已。实际上,该种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有可能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海淀区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志泰表示:“犯罪嫌疑人先恶意注册账号获取滴滴快的公司发放的优惠券,然后虚构交易从滴滴快的公司套取现金,这个过程就完成了一次恶意刷单。这种恶意刷单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周振杰认为:“利用刷单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或构成犯罪。” 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犯罪方法也不断翻新。对于这种现象,一方面,执法与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提请立法机关解释法律,将违法行为纳入制裁的范畴;另一方面,被害人也应该加强自我防范,权益受到侵害后主动采取法律措施。
根据刑法第 266 条的规定,以及 2011 年 4 月 8 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数额较小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