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霸唱违约践踏契约精神,阅文集团全线维权《鬼吹灯》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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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鬼吹灯》的版权在法律层面上是毫无争议,作者天下霸唱已将《鬼吹灯》系列的全版权独家转让给阅文集团,但版权方手握这部由自己精心培育出来的超级IP,却仍身陷漩涡之中:作者天下霸唱屡屡喊冤,认定自己签约时“未细看合同”,在著作权由阅文独占的情况下,仍公开侵权转让不属于自己的“版权”;而业内某些公司,为了商业利益,在明知版权售出的情况下,仍挑起版权之争,以期“摘桃”,撷取由版权方孵化成熟的IP果实。

版权方的尴尬在于:明明已经履约,但在自身投资、运作,使IP成为优质、具备商业价值的产品后,往往会遇见这样的局面:作者觉得“卖亏了”,想撕毁合约,或者干脆“一书数卖”;而其他公司则认为,与其重金培育IP,不如直接通过种种手段来窃取他人的成熟系列IP,风险更小,回报更快。而版权方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往往还要陷入“口水战”中,被贴上种种不利企业形象的标签。

一、对作者而言,合约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

目前来看,《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张牧野)屡屡喊冤,声称自己签了霸王条款。所谓的霸王条款,应该指版权方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作者痛恨,是因为版权方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作者,损害作者利益。那么我们来看看,《鬼吹灯》系列合约,是否是霸王条款呢?

首先,《鬼吹灯》系列签订了数个合约,但所有协议均明确约定了对作品的独家授权乃至著作权转让。这就非常明确地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了《鬼吹灯》系列作品由独家授权许可到转让的法律事实。值得注意的是,书面协议中对应的作品著作权转让价金亦有明显增加,充分说明作者是经过议价后深思熟虑的情况下签订合约。绝非“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此可见,《鬼吹灯》的版权条约,明明是双方合意达成,符合《著作权》独占许可和转让协议条款的平等有偿合约,作者本人当时也获得了满意的商业报酬,却在IP大热之后,转身成了“霸王条款”。可以想见,2006年天下霸唱在签订《鬼吹灯》版权条约的时候,并没有预见到这部小说在今日能达到的成就,但这并不代表天下霸唱就能随时撕毁契约,出尔反尔,因为,《鬼吹灯》的成功,除了作者本人的实力外,阅文所投入的整体包装、整合营销、推广宣传都是不可以数字来衡量的付出。天下霸唱不过是以自我抄袭不算抄袭为噱头,绑架了《鬼吹灯》十年积淀的千万粉丝,骨子里仍流淌着觊觎名利的血液。他不仅缺少当代成熟作家应有的知法维法常识,更加缺少有教养的知名作家必备的社会道德观念。这让我们不得不深思,是否关注作者利益的同时,也应该重视版权方的利益?

否则,每个作者都像天下霸唱一般,将自己作品独家转让给版权方,由版权方耗费资源、精力深度运作,重点培育,使之成为优质IP后,再以“霸王条款”为名,随意毁约侵权?那版权方又如何敢深度开发IP?

二、阅文是否干涉天下霸唱的创作自由?

目前来看,关于阅文集团干涉作者创作自由,主要由天下霸唱发声,集中在两点:天下霸唱认为阅文强权,不许他用自己笔名创作;其次,阅文干涉他写《鬼吹灯》的续集的自由,他自己“写了一本书,又写了一本书,我以前写的书所有的词、包括人物这本书都不能用,这算不算侵犯人身权?你不能说我这是抄袭?我抄袭我自己?”

这种说法乍一看,似乎是版权方“无情无义无理取闹” 让不明真相的群众一看要义愤填膺了,合约又不是卖身契,作者签了,连用回自己笔名的自由都没有?这点阅文集团做了澄清,表示阅文从未限制张牧野以“天下霸唱”的笔名继续创作,只是要求其根据签订合约规定不能再进行《鬼吹灯》系列的创作,因为天下霸唱已经把《鬼吹灯》系列的作品独占许可给了阅文集团。

对于《鬼吹灯》的续集,天下霸唱有没有资格写,写了算不算“抄袭”,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天下霸唱已经签署了独占许可合同,并获得合理的商业对价(相信霸唱当年签订合约时,一定是获得了当时足够满意的报酬)。所谓独占许可,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合同约定的某部作品的特定著作财产权项,只有被许可人取得了唯一的、独占的权利,作者此时与普通的第三人法律地位无异,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将约定的作品另行进行商业性的演绎、改编,不但构成合同违约,也构成著作权侵权(侵犯了被许可人的独占的特定的某项著作财产权)。

天下霸唱在签署独占许可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他再度利用《鬼吹灯》系列,会发生极大的限制,比如利用人物设定,“胡八一”人物原色等元素进行再创作,撰写续集等,或者授权其他公司进行再开发,就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当然,如果小说作者签署的相关合同是排他许可,则作者本人仍然有自由使用该作品的权利)。无疑,天下霸唱所谓“抄袭自己”,本质上还是无视法律,这就是侵犯版权的一种行为。

三、其他公司有没有资格改编《鬼吹灯》?

目前,《鬼吹灯》的版权开发真是“乱花欲迷人眼“,《摸金符》、《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等等系列网剧都打着“正宗鬼吹灯”之名,让观众们“李逵”“李鬼”傻傻分不清。

针对乱象,阅文集团曾公开做过如下解释说明:“阅文集团授权给了万达和梦想者影业,万达和梦想者影业与企鹅影业合作网络剧,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公司套用《鬼吹灯》的世界观架构,或者借用胡八一、王凯旋、Shirley杨、明叔等这些读者耳熟能详的角色名字来拍摄电影、网剧的行为均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如果有其他任何个人或者公司宣称授权或者改编《鬼吹灯》的电影或网剧,可以断定,这要么是侵权行为,要么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借用‘鬼吹灯’这三个字的宣传效应吸引眼球,但是实质上与《鬼吹灯》系列小说没有任何关系。”

关于除阅文授权外,其他公司有没有资格改编《鬼吹灯》?答案是没有。这涉及到的是同题材后续作品的再创作问题。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同题材后续作品一般可以创作,但必须是“以不侵犯既有作品之著作权”为前提。《鬼吹灯》系列作品,不但转让了著作权,还将同题材后续作品的再创作权一并转让给了受转让方,这种转让是有效的,应受到保护。

并且理论上看,如果给付了相应的对价,作者某个特定周期的全部创作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亦可以打包转让。所以,不但作为著作财产权的某个具体创作题材可以转让,作为著作财产权的后续创作权也可以转让。如果合同约定了这种转让,并支付了价金,即应受到保护。

所以,哪怕转让公司抱着——我拍的不是《鬼吹灯》网剧,而是《鬼吹灯》前传、续集,这也是不合法的侵权行为。因为版权方已经取得了作品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了后继的创作权。任何人,包括原作者,已无权擅自演绎受转让方享有权利的作品,除非受转让方同意。

实际上,《鬼吹灯》IP的“泛娱乐”开发,一般都是看重IP的增值价值,这本身也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围。阅文集团澄清,除了企鹅影业确实取得授权外,剩下的“鬼吹灯”均属非法侵权行为。而为了维护IP的有序开发,阅文集团已针对《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出品方爱奇艺以及向上影业发起诉讼,该案近期将组织开庭。

四、抵制恶性竞争、利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对于屡禁不止的《鬼吹灯》侵权行为,映射出的问题在于,版权方该如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把一个IP开发成热门系列,而侵权、违约行为得不到制止的话,将严重影响版权方的开发热情。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壮大,优质IP的开发,除了本身内容的优势外,还是建立在版权方全方位的定位和运营上,这需要大量的市场投入。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对版权方劳动付出的无视,将造成市场上IP内容的粗糙烂制,谁都想“捞一笔快钱就跑”,唯有版权方高举法律武器,让所有侵权的、违约的无处可逃,让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约更完善,才能洁净市场。

五、建设契约社会,任重道远

阅文集团与天下霸唱关于《鬼吹灯》的版权纠纷还在进行。而纠纷解决之外,在社会公信和行业责任层面,《鬼吹灯》著作权纠纷还触碰了一个比违法更严重的问题:失信。如果任何一个作者、公司都能赤裸裸撕毁合约,无视版权方在开发IP上的心血,对其培育成熟的IP伸手的话,那么谁又愿意来开拓IP,开拓市场,行业又如何能够百花齐放呢?

希望通过这次的著作权之争,能引发整个行业对版权生态环境的关注与深思:作者、版权方的合法权益都该被尊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才能让行业里有人能愿意沉下心来,好好经营一个像《星球大战》那样,可以将生命力保持70年以上的优质IP,这是行业的未来,也是《鬼吹灯》之争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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