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税率最高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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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ews9月22日消息(记者  邱慧)  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显示,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这意味着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再纳税;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同时,在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期限方面,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可从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期限为6个月。

股权激励呈扩大趋势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激励员工而设计的一整套完整的机制,国内大多创业公司会给予公司早期员工一定期权,以此作为公司成功后获得高收益的凭证。然而,按照此前的税收制度,员工在通过期权获益时,却面临税收政策上的极大障碍。

上述负责人介绍,按照之前的制度,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需要有两次征税环节。

在行权环节,员工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预先支付一笔税金。之后,员工在转让股权时获得的增值收益,又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这意味着,对于很多早期员工来说,由于获得的期权数量较多,这需要交纳一笔费用,获得尚未变现的期权。在行权之后,期权变现时,员工还需要再交纳一笔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

业内有观点称,这很不利于初创企业吸引人才。此前报道显示,在今年3月的博鳌论坛上,今日头条CEO张一鸣曾向总理建言。张一鸣(当时的)观点称,现行的股权期权税收制度存在税率过高、缺少灵活性的问题,“员工期权行权的时候,期权还不能兑现,但是要预先支付一大笔行权的税收费用。这笔费用往往高于员工的现金储蓄,会带给加入创业企业的人才很大的财务压力。”

有数据称,目前国内期权收益的税收达45%,股权收益的资本利得税是20%。部分创业者认为,期权类似技术入股,从这一程度上而言,其应该与资本入股采用同步的税收政策。

调整的主要考虑及影响

对于此次的政策调整,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股权激励等税收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他们希望给予进一步税收优惠,包括调整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降低适用税率等,以减轻税收负担。

据悉,此次调整扩大了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

就对纳税人的影响问题,该负责人指出,此次调整,一方面是对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

另一方面,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

该负责人强调,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企业股权激励始于20世纪90年代,2016年3月1日国家出台实施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之外,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也将呈迅速扩大趋势。目前,中国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等,此外还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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