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道德与法律的底线新浪微博 | 极客公园
法律角度解析
至于这个举动合不合法,知乎的俞哲简单做了下调查。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该《解答》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一司法解释继续沿用1988年司法解释的原则,对隐私权仍然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
嫌疑人是公民么?当然,只要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所以新浪微博此举犯法。嫌疑犯在一定意义上还不是罪犯,就是罪犯也不能如此对待。
新浪微博的动机
那新浪微博为什么要这么做?在知乎的俞哲看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 法律对于隐私权不重视。通过上面的材料,不难发现,隐私权是和名誉权相挂钩的。也就是说,对于隐私权的诉讼必须要附着于其他诉讼请求才或许能得到补偿。隐私权就像寄生虫一样不受法律体系的重视。
- 官司不好打。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甚至连执业医师法里都有关于隐私权的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好操作。“无所适从、无法可依。” 就拿这句法律条文:”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如何判定一定影响?是造成受伤害的人哭了一天?还是绝食一天?还是精神分裂? 掌握别人隐私就一定要加以宣扬?在我看来,当别人掌握我的隐私后,宣扬与否这个选择题是让我最寝食难安的。
- 环境使然。新闻媒体越来越没节操了。不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