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反盗版”和“淘宝打假”身后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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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保护的话题颇为引人关注,淘宝和工商总局PK的问题也颇为引人关注,我很想将两者的相似之处拿出来一起谈一下。


微信的版权问题引关注是起于新华社中国网事的一系列反映“微信公号大量涉嫌抄袭”的报道文章,因为版权保护不利,《中国网事》以标题质疑微信:“微信,你是不能,还是不为”。


作为一个专栏作家或文字作者,对中国网事对版权的关注我深表感激,但同时又对其欲将网络版权治理的责任“压”给微信团队感到困惑。这里倒不是同情腾讯的意思,而是有某种不放心。版权治理,不但是责任,也是权力,任何权力都该是笼子中的老虎,你把它放出去之后,能否保证权力拥有人不滥用权力呢?


不妨暂时回到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在版权问题上,微信到底是不能,还是不为?我认为两者因素都有。自有互联网以来,版权保护即成难题,在全世界都是如此,连版权保护最发达的美国也不能例外,所以美国首先提出“避风港原则”,即是在保护互联网文化与保护版权之间做一权衡,版权进行了让步。美国尚且如此,更不用提中国,有互联网二十年来,版权文章的乱用乱转早就是普遍现象,论坛里、博客里、微博上,乃至个人网站、门户网站,它们都治理不了,微信凭什么能治理呢?


当然,说真的不能治理也不客观,为了治理版权,微信完全可以大开杀戒,比如发现无署名转载文章就禁言或者封号,但这样一来,势必会影响到微信生态自由、开放的气氛,而且更重要的是,一旦微信被赋予这样生杀予夺的权力与权威,再收回去就难了。尽管虚拟财产目前法律还没有正式承认,但微信大号、微博大号的财产价值、商业价值却也不能否认,作为平台的管理者,微信们有权力以判官的身份去剥夺这些“财产”吗?误杀了怎么办?徇私舞弊怎么办?为了增加的成本而加收反盗版费怎么办?这些都是很前卫也很关键的问题,如果一定要在维护秩序和看紧权力之间做抉择,我宁肯选择后者,因为前一个问题至少还能靠政府与法律。从这个角度说,着急忙慌的把责任与权力同时交给互联网公司,至少是不谨慎的,人家也未必愿意要。微信有800万公众号,文章更数不胜数,准确的认证一篇文章的抄袭需要多少人力物力时间,估算过吗?


在淘宝事件中也是这个问题,如果把打假的责任都推给淘宝,也意味着淘宝进一步拥有了可以治理假货的名义合法的加收费用,惩治、关停店主的店铺的权力,而在网络社会中,这种权力是很难被监督的,人们更应该防止的是网络平台运营者如何滥用权力,几年前,淘宝曾为了“对假货水货采取措施”等原因而对店主上调收费,结果引起了几万名小店主的“网络暴动”,很是麻烦。


今天的互联网已经与初期不同了,特点是形成了很多平台化、垄断型的“网络社会”,网络效应之下,这些网络社会已经不能单纯用经济学原理来进行治理,用户很难用脚投票,比如我在微信受到不公平对待就很难去换另一个聊天工具,在这一现实下,监管方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规范和限制平台运营者的权力行使,而不是把更多的权责塞过去,到头来,这只能是害了马云马化腾们,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不能再把平台运营商只看作庸软的商人,在它们所创造的网络社会中,它们的角色已不再仅仅是商人或者企业,而正在向“政府”角色转移,而且是可以对居民生杀予夺的强势政府。


我以前一直寄望于平台运营商可以向更中立的“政府”角色转移,扮演好“网络政府”的角色,但现在看,这种可能性很小,因为逐利的本性很容易使人迷失掉理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的广大游戏运营商,在他们运营的网游平台上,每个都在扮演着政府的角色,但没有一个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了更多的赚钱大部分是横征暴敛、乱改规则、肆意制造通胀,而用户没有任何反抗能力,也无法保障权益,只能日日在tobeornottobe中纠结,而他们所治理的网络社会也在很短时间内就萧条、荒芜、分崩离析。


所以,版权保护也好,电商打假也好,这些本来该监管部门做的事情,在把权力和责任交出去的时候,应该尤为慎重,不要迷信技术,多预先考虑下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关在笼子里的老虎,放出来容易,想再抓回去可能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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