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电商有哪些海关通关方式?
进口电商,简单地说,就是向中国消费者销售进口商品的电商,消费者在中国境内,商品则来自境外。因此,进口电商相对于国内电商,最大的区别是商品来源不同,进口电商的商品是从境外进入境内的。由于涉及到商品从境外到境内的问题,必然涉及到海关通关,通关的方式不同,进口电商也呈现了不同的经营模式。
一般贸易通关模式下的进口电商
一般贸易一般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从境外供应商进口商品。根据《海关法》,这种一般贸易交易的方式是指:货物进入中国境内时,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中国海关请求申报,交验规定的证件和单据,接受海关对所报货物的查验,依法缴纳海关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款,然后才能由海关批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放行。除了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和保税的商品,一般贸易方式进入境内,需要缴纳进口税和进口增值税。
一般贸易方式进入境内的商品,是为了向中国市场销售。这与国内厂家生产商品向消费者销售,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涉及到中国市场的经营行为。为了保证经营秩序,一般贸易的商品与中国境内生产的商品一样,只有符合中国的市场标准才能销售。所以,一般贸易的商品需要经过严格的商品检验,以确定是否符合中国市场要求。
中国境内贸易公司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将商品进口到中国境内之后,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电商平台销售,也可以交由其他电商平台销售。天猫商场上品牌官方旗舰店销售的进口商品,京东、聚美优品、1号店、我买网等B2C网站上销售的进口商品,通常都是这种方式,先按照贸易的方式批量进口,再销售给消费者,区别只是有的网商是自己在海外直采、办理通关,有的网商则是向中国境内的贸易商、代理商采购已经通关进入境内的商品。
灰色通关模式下的进口电商
灰色通关模式,主要是指通过个人邮递物品、出入境旅客行李、进出境快件等名义,从境外进入中国境内的商品。
出入境旅客行李
,是指进出境旅客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海关要求进出境旅客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它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根据中国海关的规定,旅客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没有超出规定免税限量的,海关免税验放;超出规定免税或规定征税限量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进出境行李物品,一般不予进境或比照货物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通常国内消费者因旅游、出差、留学等原因到国外,在国外顺手为自己或为朋友买的东西,然后随时携带带入国内的,也就是所谓的“人肉代购”,都是以出入境旅客行李的名义通关进入中国境内的。海关要求这种随身行李的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这个限度的就需要交进口税。如果不交,就可能会构成走私。
个人邮递物品
,是指通过邮运渠道进出境的包裹、小包邮件以及印刷品等物品。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海关要求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按照目前的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通常俗称的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现在大家海淘直邮回国,很多代购买手往往都会尽可能选择万国邮政邮寄回国,甚至为了降低邮费成本而和海外邮政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比如大家常用的比利时邮政等。用邮政的方式通关,进口税较低,且很可能会被免税。当然,有时候海关抽查发现超出了免征税额,就会征收所谓的行邮税。
进出境快件
,俗称商业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中国海关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货物类进出境快件则是个人物品和文件之外的快件。
个人物品类和文件类快件的通关,一般参照邮政通关的做法,而货物类类的通关,除了免征税的货样、广告品外,其他货物通常应该参照一般贸易的方式通关和征税。
目前大家常见到海外电商直邮中国,大多用选择进出境快件的方式将货物运入中国境内,它们通常采用DHL、UPS、TNT、FedEX等四大国际快递的服务,这些快件公司以一般是以个人物品类的方式通关。
代购是否走私。无论是出入境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还是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海关都是以“自用、合理数量”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这些物品从境外带入境内,不是为了个人使用,而是用于转售,就应当按照一般贸易的方式报关,否则就可能会构成走私。
国内许多海淘店,实际上是小型的贸易商,它们要么以邮政的方式进口商品,要么在快件分类上打擦边球,以个人物品类快件的方式进口商品。如果严格依照海关的要求,这些海淘店实际上就是贸易商,从海外进货、在境内转售。因此,这类商品应当以一般贸易的方式通关,并交纳关税和增值税,按其他名义通关逃避关税,实际上就是在走私。当然,由于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出境快件数量庞大,海关不可能一一监管,导致了这一灰色通道的日益泛滥,只是在很偶尔的情况下会被海关以走私为由追究刑事责任,如空姐代购案。
走私途径下的进口电商
对于做大宗商品进口的商家来说,一般贸易和灰色通道入关,都不是太好的选择。灰色通道进入境内,物流成本较高,清关时间不可控,而且对于奢侈品和化妆品来说即使是只征收行邮税、税率也较高。一般贸易,虽然物流成本可控,但是货物进口的关税和增值税较高,有时候需要完整的品牌商授权才能入关,此外还需要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商检,这些都妨碍了进口商品的快速入关。所以,许多大宗商品进口的买家,选择了走私方式入关,以这种方式进入中国境内的商品,一般被称为水货。
知乎的网友“飞鱼”介绍了一些进口走私的通道,这些通道一般是通过香港中转后进入中国大陆境内。香港作为自由贸易港,对商品进口管理不太严格,离中国大陆又非常近,于是许多进口商先通过海运等方式把货物批量运输到香港,再通过各种途径运输到境内。这些途径包括,通过个人从香港携带进入中国大陆,也就是所谓的水客集团;或者直接绕过海关运输到中国境内。
边境个人携带通关
深圳、香港有许多水客集团,小到两三个人,大到几十上百个,有香港人,也有深圳户籍人士。因为只有这两种人,才能无限次的往来深圳和香港,同时可以办理E通道,按个指纹就可以过关了。他们将货物化整为零,通过个人随身携带的方式从香港那运输到大陆。比如每次带两桶婴儿奶粉,两瓶红酒,一个包包,一条香烟,若干零食等,用大量的人力来实现货物批量进入大陆。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速度比较快,如果愿意花更多的钱,当天就能把货物运到大陆。坏处是:如果中国海关打击整顿,货物进入大陆境内的时间会难以控制。
批量运输入境
批量运输入境,一般就是绕靠海关的大宗走私。根据走私的渠道不同,可以分为中港车、水路、越南车、小三通。中港车就是持中港车牌的货车,在从香港返回中国大陆时携带货物;越南车跟中港车类似,货物运到越南岘港,货车在从越南岘港返回广西凭祥时携带货物;水路则是用船从香港运往大陆的沿海,比如广东汕头;另外就是利用台湾金门与厦门的小三通,将货物从金门运输到厦门。无论采取那种渠道,都不通过中国海关进入中国境内,不接受商检,也不缴税。
这种方式优势是,运费价格便宜,无需缴税,而且可以进行批量进口。缺点则是,这种做法明显非法,是一种走私行为,个别情况下被查处和查没。而且因为本来就是一种地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货物的安全也难以保证,比如,走私的运输方可能会私吞货物。
跨境电商通关模式下的进口电商
跨境电商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简单的说,买家和卖家在不同的国家,买东西,商品直接从境外的卖家交给境内的买家,货款直接从境内的买家付到境外的卖家。卖家与最终消费者直接跨境达成交易,中间不需要中间商进行进出口贸易。
按照这一定义,跨境电商的商品,按照一般贸易并不合适,还是按行李、邮件、快件有会与其中大量实为贸易的商品混同。
跨境电商不是一般贸易,因为进口一方是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贸易、不是为了转售,而是自用。所以向消费者征收与一般贸易相关的关税和增值税,或者为保障市场流通安全而对消费者自用的商品进行检验,都不太合适,也都不太适用于跨境电商。
由于跨境电商的商品属于自用,本来是可以用行李、邮件、快件的形式通关入境。但是,目前中国的市场情况是,行李、邮件、快件入境的商品中有大量海淘商家用于对外销售的商品,海关难以区分。
在这种情况下,在海关总署7月29日下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提供了一种较为合适的解决方案。
海关56号文
根据海关56号文,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并接受海关监管,而其他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办理通关手续。也就是说,海关专门为跨境电商开辟了新的通关方式。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都通过海关监管系统备案。这些商品应当由买方自用,而不是转售。如果买方转售这些商品,通过与海关监管系统备案过的商品核对,市场监管机关很容易发现买方的转售行为,从而进行做出处罚。
海关56号文与自贸区、保税区结合起来,还可以形成新的物流仓储模式。自贸区、保税区的商品,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还未通关入境,无需交税。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在自贸区、保税区备货,根据消费者的订单要求,再通过海关跨境贸易电商系统快速通关。这比从海外集货后发往国内,通过缓慢的行邮通道入关,消费者等待的收货时间要短的多。甚至跨境电商企业还可以选择海运这一更低廉的方式将货物从海外运输到境内存储待售。
但是,根据海关56号文通过海关监管系统备案的商品,是按一般贸易征税,还是按行邮征税,现在还没有海关确切的意见。一旦确定了海关56号对跨境电商关税成本的影响,跨境电商经营模式的新变革,将会更加明朗化。
本文作者杜国栋,主业为律师,副业为跨境电商的业余观察者,微信公众号:maudpl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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